關于處理交通違法扣押車輛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凡因道路交通事故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扣留機動車尚未處理的,請車輛法定相關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7月2日)持相應扣押憑證,到交警大隊接受處理或辦理相關手續。三個月期滿仍未前來辦理的,將依法予以強制報廢處理。
特此公告。
永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5年4月2日
來源:永新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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