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最新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赤峰欣東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欣東醫藥)因銷售劣藥野菊花、假藥前胡和地骨皮案,被罰沒30余萬元,相關責任人閆四軍、閆衛東被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根據行政處罰信息,欣東醫藥銷售野菊花(批號為180401)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版)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項之規定;銷售前胡(批號為180402)、地骨皮(批號為200101)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版)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一十六條,內蒙古自治區藥監局決定沒收其前胡(批號為180402)1kg、地骨皮(批號為200101)9kg、野菊花(批號為180401)19kg;沒收違法所得929元;罰款30萬元,罰沒款合計300929元。此外,在上述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閆四軍任欣東醫藥法定代表人,閆衛東任企業負責人并兼任采購部部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版)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二項之規定,內蒙古自治區藥監局決定對閆四軍、閆衛東采取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校對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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