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原系岑溪市信訪局一級主任科員、岑溪市打非整違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打非辦)主任冼某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宣判,以冼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庭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事實
2016年至2024年1月期間,冼某利用其擔任打非辦主任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劉某銳(已判刑)、黃某(另案處理)的請托,為該兩人在岑溪市有關地點非法開采稀土礦提供保護,并分多次非法收受劉某銳、黃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14萬元(以下幣種相同),另有約定的15萬元因劉某銳在非法開采稀土礦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查獲而未遂。
案發后,被告人冼某退出受賄贓款50萬元。冼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案件審理過程中,冼某親屬已代其退出受賄款64萬元。
二、濫用職權事實
2016年至2024年1月期間,冼某作為岑溪市打非辦主任,有打擊轄區內盜采稀土、保護轄區內礦產資源的職責。在劉某銳找到冼某要求在打擊非法開采稀土的過程中給予幫助和保護后,冼某明知劉某銳盜采稀土團伙在馬路鎮某地非法盜采稀土,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10日期間,冼某仍故意不履行職責,既沒有安排打非辦工作人員巡查打擊,也沒有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也不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從而幫助劉某銳團伙不被及時巡查發現和打擊,致使劉某銳團伙在岑溪市馬路鎮某地非法開采稀土礦行為持續至2024年1月10日才被公安機關查處,導致公共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7247820元。案發后,冼某親屬代其交納130萬元用于賠償其濫用職權造成的國家損失。
▲被告人冼某
法院認為,冼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受賄罪。冼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經濟損失2724.782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冼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文字:陸萬里|黃宇
編輯:高金健
校對:歐陽豪
審核:陳金明∣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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