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都已經死了,這些債都是他自己欠的,借條上并沒有我的名字,況且我還有三個小孩要撫養,現在你們拿著借條要我還錢,我根本沒法償還。”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沒有人死債消的說法,你們是夫妻,他生前欠的債就是你們夫妻共同債務,你必須還。”
夫妻一方死亡后,其生前所欠的債務應該由另一方償還嗎?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文斗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8年,林某以承包菜地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劉某借款十余萬元,并出具借條。借款到期后,林某因無力償還,便與劉某更新借條,重新約定還款期限。
不料,借款到期后,林某意外身亡。劉某找到林某妻子李某催其還款,李某在微信中回復:“借條我看見了,但具體欠款金額林某生前沒有跟我說過。我還有三個小孩要撫養,目前沒有辦法,只能慢慢還你。”其后劉某多次催促無果,無奈之下將李某告上法庭。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林某生前向原告劉某總計借款十余萬元,林某去世后,被告李某在與原告的聊天中雖稱其對該筆借款的具體金額并不清楚,但其明確對該筆債務表示認可,并承諾慢慢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被告李某的回復,已經構成對林某向原告劉某借款的追認,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規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故被告李某應對欠付原告的債務負清償責任。
利川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李某償還原告劉某借款本金十余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提醒
根據民法典規定,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負債務并不當然消滅,而借款人的繼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對方,其并不當然負有清償借款人債務的義務。此時借款人的繼承人是否需要償還債務需要具體分析:如果借款人留有遺產并被繼承,繼承人需要在所得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或者無遺產可繼承,則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配偶承擔還款責任的,需要債權人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雙方進行了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簽字、事后追認等。
來源 | 中國法院網
編輯 | 李婉怡
責編 | 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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