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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綿竹法院針對
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將庭審現場“搬”到
事發地綿竹市漢旺鎮武都社區
案情簡介:散養犬只致糾紛
2024年4月,陳某某騎著電動自行車途經趙某某家門口時,被趙某某家門口散養的犬只突然追趕,陳某某受到驚嚇從車上摔倒受傷,隨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5千余元。事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無奈之下,陳某某將趙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類費用共計3萬余元。然而趙某某堅稱,肇事犬只并非自己所有,不應為此事故承擔責任。
法院裁決:飼養人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趙某某矢口否認追攆陳某某的犬只系其所有。為查明案件事實,漢旺法庭借助公安機關的天網監控以及派出所民警執法記錄儀采集的走訪鄰居視頻,認定盡管現有證據無法確認涉案犬只歸趙某某所有,但足以確認趙某某為該犬只的飼養人。事發時,趙某某未對其飼養的犬只采取任何安全管理措施,致使犬只竄入公共道路,進而導致陳某某被追趕摔傷。基于此,漢旺法庭當庭判決趙某某作為犬只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向原告賠償各項損失1萬余元。
法官有話說
當下,養寵家庭數量與日俱增,農村地區犬只散養情況更是屢見不鮮。然而,飼養者往往容易忽略自身肩負的法定義務,對不文明養寵行為所暗藏的安全隱患缺乏足夠且正確的認知。這就導致一旦意外事故發生,圍繞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極易引發糾紛。基于這樣的現狀,漢旺法庭將庭審搬到事發現場所在社區,邀請村民全程參與旁聽。庭審期間,承辦法官全方位、深層次地進行釋法說理,將法律條文的內涵與適用情形清晰闡明。最終, 法庭當庭判決由于趙某某在飼養犬只過程中,未嚴格落實圈養、拴養等安全措施,顯著未盡到合理的注意與管理義務,致使飼養犬只追攆路人并造成實質性傷害,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庭審落下帷幕后,承辦法官再次鄭重告誡村民,在飼養動物時,務必高度重視并切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從源頭上避免損害實踐發生。參與旁聽的村民們紛紛表示,此次現場庭審意義非凡,法官仿佛將抽象的法律條文從紙面傳遞到眼前,讓大家對飼養動物侵權責任這一法律概念有了更加直觀且深刻的認知,在今后的養寵過程中,一定把安全防護放在首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 | 綿竹市人民法院
編輯 | 劉婭 責編 | 張慶 杜敏 孫暢 監制 | 袁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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