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4日
荔城區公安局拱辰所
在 西庚小區一家快遞站點內
當場查獲標有"adidas及圖"商標標識的鞋480雙
并將該線索移交至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查明,當事人林某某未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于2024年下半年始在荔城區拱辰街道西庚小區一門店從事快遞攬收經營活動。2024年9月4日晚,當事人在明知客戶委托其攬收寄遞的多款標有“adidas及圖”商標鞋480雙為假冒商標鞋的情況下,仍然為客戶提供代理攬收服務,并按通票包郵價格為6元/雙收取運費。按已查清侵權商品通票包郵價格計算,當事人商標侵權違法經營額2880元。當事人無法提供貨主姓名聯系方式等具體信息,上述運動鞋的貨主信息無法查清。
2024年11月13日,當事人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向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陳述申辯,稱其2024年6月27日因肺部惡性腫瘤在莆田學院附屬醫院接受手術和化療治療,目前因病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治療又花費了大額費用,且后續還要持續用藥,目前因病導致生活困難。并提交了莆田學院附屬醫院病理檢查報告(臨床診斷:肺惡性腫瘤等病癥)、醫療收費明細及肺癌多基因聯合檢查報告單等材料。
執法人員通過莆田學院附屬醫院的微信公眾號綁定的林某某的個人信息,查詢其就診情況與當事人所述、所提供的材料一致。當事人的因肺惡性腫瘤等病癥,2024年6月8日至2024年7月5日在莆田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并接受手術和化療治療。據當事人供述,其后續還要繼續接受治療并長期用藥。
當事人未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擅自從事鞋類銷售經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屬于未經登記,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行為。
鑒于當事人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且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屬于可以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情形,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沒收涉案的標有“adidas及圖”商標的多款鞋480雙,對當事人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6440元上繳國庫。
來源: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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