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 《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并將于 4月15日 起正式實施。
“專門單獨制定了《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院、機關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問題的社會關注程度比較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4月2日召開的專題新聞發布會上,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總監孫會川表示,出臺這部規定是對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系統治理、綜合施策的重要手段,也是維護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
4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圖片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他指出,《規定》厘清了各方的責任。《規定》將集中用餐單位供餐方式概括為單位食堂自營、委托承包經營、從供餐單位訂餐三種形式。對于委托承包經營,用餐單位、承包方都應按照規定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堅決治理目前部分單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現象。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還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情況做了細分,其中學校、幼兒園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要求,也嚴于機關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單位。
《規定》提出,考慮到學校、幼兒園的特殊性,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學校、幼兒園委托承包經營的,學校、幼兒園也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規章規定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須嚴格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明確學校、幼兒園違反《規定》要求的,應當從重處理。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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