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工作是關乎民生的大事
牽系千家萬戶
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國務院于2012年11月9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
《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殯葬管理方針,包括積極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jié)約殯葬用地等,旨在革除喪葬陋俗,倡導文明節(jié)儉辦喪事。
讓我們一起來了解《條例》的有關內(nèi)容
一
哪些地區(qū)應當實行火葬?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qū),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qū),允許土葬。(《條例》第四條)
二
提倡節(jié)地生態(tài)安葬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qū),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條例》第五條)
三
哪些地方不可以建造墳墓?
禁止在下列地區(qū)建造墳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qū)和文物保護區(qū);(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qū);(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前款規(guī)定區(qū)域內(nèi)現(xiàn)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條例》第四條)
四
建造殯葬設施是否有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jīng)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nóng)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條例》第九條)
五
違反《條例》規(guī)定可能面臨何種后果?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nóng)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條例》第二十條)
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第二十一條)
文 / 刑事審判庭
編輯 / 鄭靜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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