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逢清明,春意扶柳, 這是祭祖追思、慎終追遠的傳統節日,也是踏青郊游、親近自然的好時機,但是一些不規范的野外用火行為大大增加了森林火災的風險。
近期,饒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宗失火罪案件,被告人詹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為大家敲響防火護林的警鐘。
案情回顧
*圖源網絡
此前,被告人詹某在饒平縣上饒鎮一山地吸煙,后將未熄滅的煙頭隨意丟棄而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森林大面積被燒毀。
經鑒定,發生森林火災的過火面積與過火疏林地面位為4.3公頃,株數為1935株,蓄積為35立方米,材積為24立方米,根據當地物價表得出林木經濟價值損失為6000元。
饒平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詹某因過失造成森林火災,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有自首及認罪認罰情節,依法應從輕處罰。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寬處罰,故判決被告人詹某犯失火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
法官提醒
又是一年清明時節來到,上山祭祖、踏青游玩等活動迎來高峰。然而一個小小的煙頭、一片未燃盡的紙錢都暗藏著巨大的消防隱患,由此引發森林火災不僅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也對生態環境造成巨大損害。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在祭祖、踏青過程中要嚴格遵守防火規定,注意用火安全,切莫攜帶火種進入山林。
可以采用植樹祭祀、鮮花祭祀、電子祭祀等更安全環保的方式表達哀思,共同弘揚文明踐禮“新風尚”,筑牢綠水青山“防火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撰稿:莊悅耿
來源:饒平法院
編輯:張蝶 吳柏霖
審校:林修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