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佳縣法院民事審判庭成功調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化解雙方矛盾,彰顯司法為民情懷,贏得當事人一致好評。
案情回顧
被告白某于2013年7月4日向原告高某借款50000元,雙方對月利息做了明確約定,被告白某某為保證人,并出具借條一支,白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高某償還50000元,雙方約定白某再向高某償還19000元利息即可,白某表示同意。2025年高某將白某訴至法院,稱當時雙方并未明確約定償還的50000元是本金還是利息,白某認為50000元是本金,高某認為該筆款項中31000元屬于本金,19000元屬于利息,要求白某償還借款本金19000元及近十年利息。
案件受理后,辦案法官認真審閱案件材料,了解案件基本事實和爭議焦點,隨后從情理、事理、法理方面引導原被告換位思考,耐心解釋法律規定,理性評估自身利益,最終雙方握手言和,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庭轉賬兌付,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法官提醒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不管作為借款人還是出借人,都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現金交付的,需借款人出具借條,注明借款時間、期限、利息等;通過電子銀行、微信、支付寶等方式轉賬的要保留轉賬憑證,注明轉賬用途。如果中途償還借款,要明確注明償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或者還款時讓出借方出具收款憑證。
圖/文:吳換換
編 輯:劉 銳
審 核:張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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