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6000元沙發退貨途中受損
物流公司僅愿賠償保價的3倍
遇到這樣的糟心事該怎么辦?
近日
我院審結了這起快遞保價賠償糾紛
快遞保價條款的法律邊界在哪?
廣大消費者和物流企業有什么啟示?
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回顧
消費者曾先生網購了一套價值約6000元的沙發,后因尺寸問題決定退貨。他通過電話聯系某物流公司快遞員上門取件,并添加對方微信發送收件信息。快遞員隨后通過微信回傳了快遞單,單據上注明“保價:300元”,曾先生支付運費241元后完成寄件。然而,收件方驗貨時發現沙發兩條腿斷裂,拒收貨物并拒絕退款。曾先生與物流公司協商賠償無果,將物流公司訴諸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快遞單中“保價:300元”的條款是否對曾先生具有法律約束力?
物流公司主張:運單已標注保價300元,只同意在300元3倍以內賠償沙發損失。
曾先生反駁:未通過官方渠道下單,從未閱讀《電子運單服務條款》,保價金額系快遞員自行填寫。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中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提供方需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本案中,曾先生通過微信與快遞員直接溝通下單,未通過物流公司官方小程序操作,因此沒有閱讀物流公司小程序自動彈出的《電子運單服務條款》。快遞單關于“保價300元”的記載屬于與曾先生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作為承運人應在出單前向曾先生作出提示和明確說明。物流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已向曾先生明確提示保價規則及法律后果,依法應由物流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認定該條款不能成為雙方運輸合同的內容,對曾先生不產生約束力。
最終,法院判決某物流公司需賠償曾先生沙發損失6000元,并退還運費241元。判決生效后,某物流公司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
法官說法
一
保價服務的法律意義
保價是托運人為貨物聲明價值并支付保價費的服務。若貨物損毀,承運人需按聲明價值賠償;若未保價,則通常按運費倍數賠償。本案中,保價條款因未依法提示而失效,但實踐中保價仍是平衡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
保價條款作為典型格式條款,其生效需同時滿足“三大要件”
1.明確提示義務:物流公司對保價條款進行顯著標注(如加粗、加紅);
2.充分說明義務:物流公司以通俗易懂方式解釋條款內容;
3.消費者確認:通過勾選、簽名等形式表明接受條款 。
如何避免“保價陷阱”?
消費者應做到:
?貴重物品可保價,并按實際價值聲明;
?優先選擇官方渠道下單,仔細閱讀條款;
?留存聊天記錄、快遞單等證據,以便維權。
物流企業應做到:
?規范保價條款提示流程,杜絕代填、代勾選行為;
?加強員工培訓,防止不規范下單,確保服務合規;
?優化線上系統,對保價條款加紅(黑)加粗提醒,必要時采用電子簽名,確保用戶已閱關鍵條款。
法條鏈接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法中山融媒體工作室
編輯:高欣悅
一審:吳娟歡
二審:丁向娜
三審: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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