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間把酒言歡
本是一件暢快之事
如若有人醉酒后發生意外事故
同飲者是否需要擔責?
近日
長嶺縣人民法院利發盛人民法庭
調解了一起
因飲酒引起的生命權糾紛案件
2024年7月,郝某與好友袁某1、袁某2(系兄弟關系)在某餐館聚餐飲酒。席間三人把酒暢談,氣氛熱烈。散場時,已醉酒的郝某堅持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身亡。事故發生后,袁某兄弟主動向郝某家屬賠償2萬元,但郝某家屬認為賠償不足,要求再支付2.5萬元,雙方協商未果后訴至長嶺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了解到,三名當事人為多年的好友,郝某的意外離世讓袁某兄弟陷入深深的自責之中。
為妥善化解這起矛盾糾紛
承辦法官以“法理情融合”為主線
展開多輪調解
一方面向家屬闡釋郝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醉駕違法且危險仍強行駕車,需對自身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另一方面向袁某兄弟釋明共同飲酒者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指出二人未盡到合理的注意和勸誡義務,對郝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存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過失,存在一定過錯,對此應承擔相應責任。
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既引導家屬理性看待責任劃分,又勸導袁某兄弟換位思考、體恤家屬悲痛,同時結合賠償責任比例、雙方經濟能力及社會公序良俗,提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
最終
袁某兄弟當庭向郝某家屬鞠躬致歉
并承諾在2025年6月前
支付剩余賠償款
這場因酒杯引發的生命權糾紛
在情與法的平衡中畫上句點
法官說法
同飲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從何而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165 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共同飲酒雖非法律強制行為,但參與者基于共同飲酒的合意,形成了特定的社交關系,彼此間負有合理注意義務。若你為同飲者,在飲酒過程中,有責任提醒、勸告大家適度飲酒;飲酒結束后,還需履行護送、通知家屬以及照顧醉酒同伴的義務。
法官提醒
近年來,因共同飲酒行為引發的賠償案件時有發生。在此,法官鄭重提醒廣大市民,飲酒助興需以安全為前提。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的健康和安全負責,飲酒時要根據自身的酒量適度飲用,堅決杜絕酗酒以及酒后駕車的危險行為。共同飲酒的同伴之間更要相互關心、相互監督,一旦發現同伴出現醉酒或者行為異常的情況,應當主動采取措施,防止危險事件的發生。只有不斷增強法律意識,積極踐行文明飲酒的新風尚,才能讓每一次歡聚都遠離悲劇,讓朋友之間的情誼更加長久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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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長嶺法院
初審:崔蒼竹
復審:張加新
終審: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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