啦啦操是一項融體操、舞蹈、音樂、技巧于一體,通過隊形變化、隊員綜合表現渲染氣氛的集體項目,近年來在校園廣泛流行。啦啦操能否作為舞蹈作品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保護?法院在審判時,會考慮哪些因素呢?
近期,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啦啦操著作權權屬、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某青少年體育俱樂部曾多次組織啦啦操教學培訓和比賽,出資制作啦啦操視頻。作為俱樂部理事的孫某,參與編創了涉案部分啦啦操。
2023年,孫某在去除版權標識后以作者名義對涉案視頻進行版權登記,并向俱樂部的合作單位發函,要求各單位未經其授權不得使用視頻中的成套動作。
某青少年體育俱樂部認為,涉案視頻構成視聽作品,孫某擅自進行版權登記侵犯原告的著作權,孫某的發函嚴重詆毀原告商譽,請求法院確認涉案視頻的權屬,判令孫某停止著作權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停止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孫某辯稱,涉案視頻屬于錄像制品,視頻中的啦啦操構成舞蹈作品,自己作為啦啦操和視頻的著作權人,有權進行版權登記并以書面告知函方式限制他人使用,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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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
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涉案啦啦操及視頻的性質,啦啦操通過隊形變換、空間運用、動作銜接、成套編排等元素使得成套動作來詮釋音樂旋律、呈現視覺效果、表現思想感情,因此達到一定藝術創作高度的啦啦操可以認定為舞蹈作品;涉案啦啦操主要用于中小學啦啦操培訓,動作編排、隊形變換較為簡單,未能滿足著作權法的獨創性要件,不構成舞蹈作品;涉案視頻拍攝機位單一、以正面拍攝為主,后期剪輯較為簡單,應認定為錄像制品。
關于涉案視頻的歸屬,涉案視頻主要由原告聯系了攝制、編排、表演人員,安排拍攝場地,組織各方拍攝,支付相應費用,并承擔后果,且視頻標注了版權標識;因此,原告作為涉案錄像的制作者,享有錄像制品的制作者權。
關于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被告并非涉案視頻權利人,無權申請著作權登記;但是,著作權登記系依申請而啟動的行政行為,且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遭受實際損害,被告行為未構成著作權侵權。
關于是否構成商業詆毀,被告無權阻止他人使用涉案啦啦操成套動作,其向原告合作單位發函,相關內容與事實不符,對原告聲譽造成了消極影響,構成商業詆毀。
最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決涉案錄像制品權利歸屬于原告,判令被告停止商業詆毀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元。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本案已生效,被告主動履行賠償義務。
法官說法
陳健淋
閔行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法官
田曉露
閔行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本案首次涉及啦啦操作品的司法認定,案件審理受到行業關注。雖然涉案啦啦操因獨創性不足而不構成舞蹈作品,但本案打破了操類運動絕對不能構成舞蹈作品的認識,厘清了藝術表達與體育競技的區分,明晰了啦啦操認定為舞蹈作品的獨創性標準,為文體行業的長久有序發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一、獨創性較高的啦啦操可以認定為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感情的作品,舞蹈作品的認定需要重點考量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是否具有獨創性,藝術創作是否達到一定高度。第九套廣播體操案審結后,我國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形成主流觀點,認為體操項目作為體育運動無法納入著作權法保護。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啦啦操雖為體育運動,但又具有藝術美感;既有美學的健,又有舞蹈的美。不同于廣播體操側重鍛煉功能,啦啦操兼具表演功能,在動作組合、情感表達等方面存在個性化的設計空間。因此,獨創性較高的啦啦操可以認定為舞蹈作品。在獨創性判斷時,啦啦操的隊形變換、空間運用、動作銜接、成套編排等元素予以重點考慮,翻騰、旋轉等技巧及基本手位在作品獨創性判斷時不予考慮。
二、獨創性不足的啦啦操視頻也可以認定為錄像制品
我國著作權法將攝制產生的連續影像區分為視聽作品和錄像制品,已經固定但獨創程度不足、不屬于視聽作品的連續相關圖像屬于錄像制品。涉案啦啦操視頻雖不構成視聽作品,但可認定為錄像制品,制作者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損害他人商譽構成商業詆毀
被告應當知曉涉案視頻的權利歸屬原告,卻發函聲稱權利歸屬自己明顯屬于虛假信息。涉案視頻涉及的啦啦操動作編排簡單,無法構成舞蹈作品,被告無權以其所謂權利人名義阻止他人使用涉案啦啦操成套動作。被告的發函內容不符合事實,主觀上有搶奪原告經營資源的意圖,客觀上對原告的聲譽造成了消極影響,符合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的構成要件,構成對原告的商業詆毀。
法官在此提醒:作者在合作創作作品時,應當提高法律意識,事先約定作品的權利歸屬,避免事后產生著作權權屬糾紛;倘若產生爭議,雙方亦應平心靜氣、耐心協商,防止一時沖動產生過激行為,進一步加劇各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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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八)賠償損失;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十四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第五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三)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
(五)錄像制作者,是指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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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知識產權審判庭
文字:陳健淋、田曉露
責任編輯:張巧雨
編輯:孫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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