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應急管理部聯合財政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多部門正式公布修訂后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在2017年舊版的基礎上,對投保范圍、事故預防服務、理賠機制等關鍵內容進行了大幅調整和完善,將從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同時廢止2017年的舊版辦法。此次修訂旨在通過保險這一市場化手段,進一步強化高危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更好地保障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辦法》明確,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和領域的單位必須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與舊版相比,新增了頁巖油、頁巖氣開采以及海洋采油(氣)等單位,并且對漁業生產單位的定義進行了細化,將個體工商戶、家庭漁船等納入保障范疇。這一調整使得安責險的保障范圍更加廣泛,能夠更好地覆蓋高危行業的各個領域。
《辦法》進一步擴大了安責險的賠償范圍,除了傳統的從業人員傷亡和第三者損失賠償外,還將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法律訴訟等費用納入其中。同時,明確規定每人死亡傷殘責任限額不得低于40萬元,并且要求各地區要根據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這一限額標準。此外,《辦法》還建立了重大事故快速理賠和預付賠款機制,確保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能夠迅速響應,及時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確定的賠償保險金,為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及時的經濟救助。
為了充分發揮保險機構在安全生產中的風險管控作用,《辦法》首次對事故預防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保險機構每年至少要為大中型被保險人提供一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服務,并且要按照不高于保費21%的比例提取專項費用,用于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標準化體系建設、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此外,保險機構還可以委托專業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服務,但必須確保服務質量,不得弄虛作假。如果被保險人未按時整改重大事故隱患,保險機構有權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將相關情況上報監管部門。
為了體現風險與費率的匹配原則,《辦法》對安責險的費率機制進行了改革。建立了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機制,保險機構在厘定承保費率時,需要綜合考慮被保險人的事故記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違法失信行為等因素。同時,規定傭金比例不得超過5%,以防止保險機構通過高傭金惡性競爭。各省級監管部門將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動態調整安責險的純風險損失率,為保險機構提供科學的費率參考。
《辦法》進一步強化了對安責險市場的監管力度。建立了跨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應急管理、財政、金融監管等部門將對保險機構的承保、理賠、事故預防服務支出等情況進行聯合監管。對于保險機構存在的惡意低價承保、挪用事故預防費用、拖延理賠等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采取監管談話、限期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同時,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全員投保、攤派保費等行為,也將加大處罰力度。此外,《辦法》還明確禁止政府部門干預市場競爭,要求各部門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安責險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此次《辦法》的修訂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一項重要舉措,標志著安責險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通過強化保險的風險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將有助于推動高危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從“事后補償”向“事前預防”轉變,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促進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堅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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