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開學季,為讓學生吃上放心飯,讓家長放心,玉溪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近日對中小學校、幼兒園食堂開展全方位檢查,確保讓學生吃得安全、放心。
此前,市場監管部門連續查獲2家幼兒園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雞蛋。因構成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對其進行了處罰,并責令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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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幼兒園雞蛋獸藥殘留超標
2024年11月13日,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關于玉溪某幼兒園有限公司食堂抽檢不合格樣品核查處置通知,該幼兒園食堂2024年10月15日被抽檢的雞蛋,經云南商測質量檢驗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恩諾沙星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41種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該局于2024年11月19日將檢驗結果送達玉溪某幼兒園有限公司,該幼兒園未提出異議申請。該局現場對某幼兒園食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2板又8個雞蛋,均是2024年11月7日購進的,同批次共購進1箱12板。被抽檢的2024年10月8日批次雞蛋共購進1箱12板,已無庫存。
幼兒園現場提供了雞蛋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許可證及進貨憑證,購進金額合計246元,但未能提供抽檢批次雞蛋的合格證明。經查,當事人經營食品,未對雞蛋合格證明材料進行查驗,亦未如實記錄、保存,上述行為構成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事實。因是餐飲經營,案涉雞蛋已銷售完畢,無法具體計算問題雞蛋銷售額,雞蛋投入產出利潤無法準確計算。
2月7日,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玉溪某幼兒園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對食品雞蛋合格證明材料未進行查驗,未如實記錄、保存的行為給予警告。對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雞蛋的行為,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
2024年11月13日,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關于玉溪市紅塔區某社區幼兒園雞蛋抽檢不合格的核查處置通知。2024年11月19日,該局向該幼兒園送達檢驗結果,其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幼兒園提供了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及付款證明單,但提供的食品采購進貨驗收入庫臺賬上沒有2024年10月10日采購雞蛋的相關記錄。
圍繞當事幼兒園涉嫌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和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收集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了其違法事實。
經查,2024年10月10日,當事幼兒園從紅塔區某食品經營部購進了2件720個雞蛋,用于其食堂加工菜品,貨值金額450元。2024年10月15日,該批雞蛋被抽樣送檢,經云南商測質量檢驗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41種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因該幼兒園食堂對菜品不單獨收費,故無法計算該批次雞蛋的違法所得。
2月19日,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玉溪市紅塔區某社區幼兒園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采購雞蛋時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
釋法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原料
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制定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上述兩起案件中,當事幼兒園采購不合格雞蛋的行為違反了該規定,構成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因此,應給予兩當事幼兒園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學校食堂應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準確記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留有上述信息的相關憑證。進貨查驗記錄和相關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無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農產品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個月。
在第二起案件中,當事幼兒園對采購的雞蛋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構成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規定,學校食堂或供餐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制定、實施餐飲服務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案件調查過程中,兩家幼兒園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能提供付款證明、微信支付憑證、供貨方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因素,兩家幼兒園違法行為符合從輕行政處罰情形,故該局對兩家幼兒園作出了以上處罰決定。
提醒
校園食品安全是頭等大事
玉溪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醒廣大中小學校、幼兒園,一定要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嚴格遵循學校食品安全購買、加工、銷售程序要求,切實把校園食品安全放在頭等大事來抓,讓祖國的花朵在校園內吃得放心,吃得健康,讓家長和社會各界對校園食品安全安心放心。
同時,呼吁廣大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發現校園食堂有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該部門將及時進行嚴厲查處。
來源:云南法制報 作者:管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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