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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陳宇軒。被繼承人李明輝與王麗娟于1988 年再婚。李明輝與前妻育有一子陳宇軒,王麗娟與前夫無子女。李明輝和王麗娟婚后育有一女李詩涵。2021 年 12 月 28 日,李明輝去世。
(二)遺產背景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登記在王麗娟名下,是王麗娟所在單位分配后購買的房改房,購買時折算了王麗娟工齡,不確定是否折算李明輝工齡。二號房屋也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登記在李明輝名下,是李明輝所在單位分配后購買的房屋。此外,李明輝去世后,其大哥配偶支付了2 萬元房屋租金。
(三)案件進程
陳宇軒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分割李明輝死亡時名下銀行存款、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以及李明輝繼承其父親房屋租金的六分之一利益。陳宇軒要求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歸被告方所有,被告方按照房屋市場價值(一號房屋600 萬元、二號房屋 500 萬元)的六分之一向其支付補償款,并要求王麗娟、李詩涵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王麗娟和李詩涵辯稱,自己盡了更多照顧李明輝的義務,應多分遺產。陳宇軒多年未與李明輝共同生活,未盡贍養義務。關于遺產,應由陳宇軒舉證證明后再行分配。一號房屋屬于王麗娟個人財產,不應作為遺產分割。二號房屋是單位分房,限制交易,不同意按市場價值分割,因無力支付折價款,要求確認份額。
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經查明,李明輝與前妻離婚后,陳宇軒隨母親生活。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均是李明輝與王麗娟再婚期間購買。庭審中,雙方對已查明存款均不要求分割,王麗娟和李詩涵不區分二人之間份額,要求共同共有。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李明輝死亡時名下銀行存款。
要求一號房屋歸被告方所有,被告方按市場價值600 萬元的六分之一支付補償款。
要求二號房屋歸被告方所有,被告方按市場價值500 萬元的六分之一支付補償款。
依法分割李明輝繼承其父親房屋租金六分之一的租金利益。
(二)被告訴求
主張盡了更多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
要求陳宇軒舉證遺產后再分配。
一號房屋屬王麗娟個人財產,不應作為遺產分割。
二號房屋限制交易,不同意按市場價值分割,因無力支付折價款,要求確認份額。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是否屬于李明輝的遺產范圍及如何分割。
各繼承人贍養情況對遺產分配的影響。
李明輝父親房屋租金如何分割。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陳宇軒繼承10% 份額,由王麗娟及李詩涵共同共有 90% 份額。
二號房屋由陳宇軒繼承10% 份額,由王麗娟及李詩涵共同共有 90% 份額。
王麗娟及李詩涵于本判決生效后7 日內向陳宇軒支付房租 2000 元。
駁回陳宇軒、王麗娟、李詩涵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權屬認定: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均購于李明輝與王麗娟婚姻存續期間,雖一號房屋登記在王麗娟名下且使用其工齡購買,但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兩房屋的一半份額屬于王麗娟,另一半份額屬于李明輝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贍養情況認定:李明輝與前妻離婚后,陳宇軒隨母親生活,王麗娟和李詩涵與李明輝共同生活,在客觀上王麗娟和李詩涵盡了較多贍養義務,依據法律規定,在分配遺產時應予以多分。
租金利益認定:李明輝去世后收到的2 萬元租金屬于其遺產范圍,應按繼承規則分割。尚未發生的租金給付行為,因不確定因素較多,法院不予處理。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贍養證據
收集日常照顧李明輝的照片、視頻,醫療就診記錄中家屬陪同的記錄,以及鄰居、社區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等,證明自己對李明輝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為爭取多分遺產提供有力證據。
(二)應對原告質疑
房屋權屬質疑應對:針對原告認為一號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的質疑,提供購房時使用王麗娟工齡的相關證明、單位分房政策文件,以及家庭內部關于房屋歸屬的溝通記錄等,說明房屋應屬于王麗娟個人財產或王麗娟應占較大份額的原因,反駁原告觀點。
遺產范圍及分配質疑應對:對于原告要求分割銀行存款及其他遺產的訴求,強調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整理李明輝生前財產管理情況,證明部分財產并非遺產或已在生前合理處置,從法律和事實角度回應原告質疑。
(三)爭取有利判決
明確法律關系主張:在庭審中,清晰闡述遺產繼承法律關系,結合法律規定與自身贍養事實、房屋權屬情況等,引導法官正確認定遺產分配比例,為獲得有利判決奠定基礎。
配合法院審理: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取證,如實陳述李明輝生活、醫療、財產等各方面事實,提供必要輔助證據(如家庭財務賬本等),展現良好訴訟態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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