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高薪招工”
是不是讓你眼前一亮?
近年來,不少人被“國外高薪工作”誘惑,不惜冒險偷渡出國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夢想能輕松賺大錢。然而,“偷渡客”們不但沒有走上致富的“錢途”,面對的只有法律的嚴懲!
近日
福鼎法院審結一起
偷越國(邊)境案
男子多次偷渡緬甸搞“詐騙”
“高薪夢”終成“鐵窗淚”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黃某同經董某珩(已判決)介紹,準備從云南省偷渡至緬甸工作。4月底,被告人黃某同在經多次周轉后,在云南省被當地公安局查獲,并以非法出、入境被處以行政罰款2000元。
同年5月,被告人黃某同再次乘坐皮劃艇偷渡至緬甸,抵達董某珩所在的詐騙公司。被告人黃某同在該詐騙公司工作二十多日后偷渡回國時被抓獲,被當地公安機關處以行政罰款19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黃某同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綜合被告人黃某同的犯罪情節及認罪認罰的表現,判處被告人黃某同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境外并非法外之地,從事詐騙違法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廣大群眾一定要增強防范意識,別讓“淘金夢”變成“鐵窗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
(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福鼎市融媒體中心
幸福福鼎綜合福鼎法院、浦城法院
編輯:吳倩雯
審核:汪晶晶
監制:黃益升
總監制:王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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