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劉悅、劉悠、劉寧、劉萱、劉鵬、劉琳、劉薇。被告為劉輝。他們的父親劉誠于2004 年因病去世,母親周霞于 2013 年 3 月去世。劉誠與周霞共育有七名子女,其中次子劉逸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去世,劉逸留有長女劉萱、次子劉鵬 。
(二)遺產背景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密云區F 村,1991 年 5、6 月,因水災,原本居住在北京市密云縣 B 村的劉家舉家搬遷至 F 村,國家給予了 9000 元搬遷補助,為后續安置奠定了一定基礎。1991 年 10 月 9 日,案外人林強與劉輝經代筆人牽線搭橋,簽訂了房產交易契約,林強將一號房屋及院落以特定價格賣與劉輝 。1991 年 12 月 20 日,在密云縣房產交易所的見證下,林強與劉輝正式簽訂《房產賣契》,完成了房產交易的法定流程。然而,多年后,原告方認為此房應是父母遺產,被告劉輝卻堅稱房屋是自己購買所得,雙方由此就房屋繼承問題產生了激烈糾紛。
(三)案件進程
劉悅、劉悠、劉寧、劉萱、劉鵬、劉琳、劉薇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他們與被告劉輝均等對一號房屋享有七分之一的繼承權,并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相關費用。原告方表示,父母去世時未留下任何遺囑,僅遺留了這處一號房屋,在遺產繼承問題上,與被告多次協商均無法達成一致,無奈之下才選擇訴諸法律。被告劉輝則堅決不同意原告訴求,強調一號房屋是自己憑借合法契約購買的,持有買賣契約作為證據,理應屬于個人財產。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告劉琳提供了《房產賣契》及《備注說明》復印件,稱房屋實際所有人應為父親,當年由劉輝代為辦理買房立契事宜。被告劉輝認可《房產賣契》復印件的真實性,但對《備注說明》復印件予以否認,經法庭仔細核實,發現《備注說明》上被告的簽名及手印是復印形成的。目前,被告劉輝已不在一號房屋居住,原告劉薇暫住在該房屋內,在此之前,房屋院落一直由被告劉輝對外出租。原告劉悅、劉悠、劉寧、劉琳戶籍不在北京市密云區內,原告劉萱、劉鵬及被告劉輝戶籍落在北京市密云區F 村 。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請求判令與被告均等對一號房屋享有七分之一的繼承權。
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相關費用。
(二)被告訴求
主張一號房屋屬于自己,并非父母遺產,不同意原告的繼承請求。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的歸屬問題,即該房屋是被告個人財產還是父母的遺產,原告是否有權繼承該房屋。
三、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劉悅、劉悠、劉寧、劉萱、劉鵬、劉琳、劉薇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產權認定:根據被告提供的房產交易契約及《房產賣契》,一號房屋原為案外人林強合法建設,后經合法交易由被告劉輝購得。在這些交易文件未被確認違法、無效的情況下,從現有證據看,房屋產權屬于被告。
原告證據效力:原告主張房屋為父母遺產,僅提供了《備注說明》復印件作為關鍵證據,且該復印件上被告的簽名及手印并非被告本人所為,又無其他相關證據佐證,所以該證據不足以證明房屋是父母遺產。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產權證據
交易契約收集:妥善保存1991 年 10 月 9 日與案外人簽訂的房產交易契約原件,該契約明確了房屋買賣的基本情況,是證明房屋交易事實的關鍵證據。
房產賣契收集:整理1991 年 12 月 20 日經房產交易所交易的《房產賣契》,其經過官方交易機構認證,具有較高法律效力,能有力證明房屋產權歸屬。
其他輔助證據收集:收集與房屋購買相關的資金往來憑證,如支付房款的收據等,進一步佐證房屋購買事實。
(二)應對原告質疑
證據真實性質疑應對:面對原告對房屋購買證據真實性的質疑,提供房產交易契約簽訂時的證人證言,若有可能,獲取代筆人的說明,證明契約的真實性。對于《房產賣契》,強調其經過房產交易所認證,具備法律效力。
房屋歸屬質疑應對:針對原告認為房屋屬于父母遺產的主張,憑借完整的房屋交易證據鏈條,從法律和事實角度詳細闡述房屋產權的轉移過程,反駁原告觀點。同時,針對原告提供的《備注說明》復印件,指出其證據瑕疵,如簽名及手印來源不真實等。
(三)爭取有利判決
明確法律關系主張:在庭審中,清晰闡述房屋產權法律關系,結合法律規定與房屋購買交易事實,引導法官正確認定房屋歸屬,為獲得有利判決奠定基礎。
配合法院審理: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取證,如實陳述房屋購買、家庭關系等事實,提供必要輔助證據(如家庭內部關于房屋事宜的溝通記錄等),展現良好訴訟態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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