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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陳悅、陳悠。被告為陳寧、陳萱。被繼承人陳誠與趙芳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即本案原被告。趙芳于2005 年 1 月去世,陳誠于 2022 年 12 月去世。
(二)遺產背景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A 村,宅基地登記在陳誠名下。2002 年 5 月 27 日,陳悅、陳悠、陳寧簽訂《房產分配及老人撫(贍)養分家清單》,對一號房屋歸屬及拆遷利益等作出約定。2019 年,A 村拆遷,陳誠作為一號房屋被騰退人獲得拆遷安置補償款。
(三)案件進程
陳悅、陳悠向法院起訴,請求按法定繼承原則分割陳誠、趙芳名下一號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4821482 元。二人稱因各方就遺產分割產生爭議,故訴至法院。陳寧、陳萱辯稱不同意分割拆遷安置補償款,稱分家單合法有效且已實際履行,拆遷利益已分割完畢。
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查明相關事實。陳悅、陳悠認可分家單上自己的簽字,但稱陳誠未簽字,趙芳不識字,不認可分家單效力。陳萱表示簽分家單時自己不在場,父母事后告知的內容與分家單一致。陳寧稱親戚陳六及本村村民委員張某某、王某某作為證明人在分家單上簽字并加蓋村委會章。2019 年 1 月 6 日,乙公司(騰退人)與陳誠(被騰退人)簽訂騰退補償協議書,確定補償金額。陳誠名下銀行賬戶有多次轉款記錄,陳寧稱部分轉款是陳誠贈與自己,部分取款用于喪葬。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按法定繼承原則分割一號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4821482 元。
(二)被告訴求
不同意分割拆遷安置補償款,認為分家單有效且拆遷利益已分割完畢。
(三)焦點總結
《房產分配及老人撫(贍)養分家清單》的效力問題。
三、裁判結果
駁回陳悅、陳悠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分家單效力認定:從農村風俗習慣和法律性質看,分家單是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本案中,分家單簽署背景無串通損害父母利益之嫌,村委會工作人員見證并蓋章,陳萱陳述父母告知分家單內容,且后續家庭成員按分家單履行,被繼承人在世時未提異議,故認定分家單成立且有效。
遺產范圍認定- 拆遷補償款:根據拆遷政策,房屋重置成新價、無違章獎勵、未超占宅基地獎勵與房屋建設相關。按分家單約定,這部分補償款中,被繼承人陳誠、趙芳應享有部分,經夫妻析產和法定繼承后,陳悅、陳悠此前已獲得超過其應得份額的轉款,陳誠已完成給付義務。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分家單及相關證據
分家單證據收集:妥善保存《房產分配及老人撫(贍)養分家清單》原件,包括證明人簽字、村委會蓋章等關鍵部分,這是證明分家約定的核心證據。
證人證言收集:找到分家單證明人張某某、王某某及親戚陳六,獲取他們關于分家單簽署過程的證人證言,進一步佐證分家單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履行情況證據收集:收集家庭成員按分家單履行居住、贍養等義務的證據,如房屋居住情況的照片、水電費繳費記錄,以及鄰居關于贍養情況的證人證言,證明分家單已實際履行。
(二)應對原告質疑
面對原告對分家單效力的質疑,憑借證人證言、村委會蓋章及履行情況證據,詳細闡述分家單成立且有效的依據,反駁原告觀點。
(三)爭取有利判決
明確法律關系主張:在庭審中,清晰闡述遺產繼承法律關系,結合法律規定與分家單、遺產事實,引導法官正確認定遺產范圍和分割方式,為獲得有利判決奠定基礎。
配合法院審理: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取證,如實陳述分家、遺產處分等事實,提供必要輔助證據(如家庭財務記錄、與父母溝通記錄等),展現良好訴訟態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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