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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陳悅。被告為陳宇、陳萱。被繼承人陳輝與趙芳系夫妻,婚后育有陳宇、陳萱、陳悅三名子女。陳輝于2013 年 1 月去世,趙芳于 2013 年 9 月去世。陳輝父母先于其去世,趙芳父母也先于趙芳去世。
(二)財產背景
陳輝名下遺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房屋(簡稱一號房屋)一套,該房屋于1978、1979 年左右由平房拆遷分得,2012 年陳輝使用工齡并出資購買,陳宇稱出資中有其部分資金。
(三)案件進程
陳悅起訴要求判令一號房屋三分之一份額歸其所有。陳悅稱自己和陳萱對父母盡到贍養義務,陳宇無經濟收入常向父母索要錢財且有虐待行為,父母去世后陳宇拒不分割遺產,不讓自己居住一號房屋。陳萱同意陳悅意見。陳宇辯稱父母生前說過房子由自己處理,母親稱去世后將房子賣掉,剩余錢分給陳悅和陳萱,父親則說將房子留給自己。陳宇稱父母去世后聯系過陳悅和陳萱,但二人不理睬,還拿走存單證件等,導致諸多問題,如暖氣費無法報銷等損失。
法院審理過程中,查明各方對房屋來源、家庭關系等事實的陳述。各方均認可父母生前未留書面遺囑,陳悅稱陳輝口頭說過子女都有份,陳宇稱父母有口頭安排。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陳悅:判令一號房屋三分之一份額歸其所有。
(二)被告訴求
陳宇:不同意陳悅訴求,稱應按父母遺愿處理房屋,先賣房屋買兩居室,剩余錢再分,因陳悅和陳萱此前行為,現不同意分割房屋。
陳萱:同意陳悅訴求。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的繼承方式及份額分配,即是否按法定繼承平均分配,還是依陳宇所述父母口頭安排處理。
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贍養情況認定,以及對遺產分配的影響。
三、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陳輝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房屋由陳悅與陳宇、陳萱各繼承三分之一的所有權份額。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遺囑效力認定:陳宇雖稱父母有口頭遺囑,但陳悅和陳萱不認可,且無證據證明口頭遺囑具備法律效力,故按法定繼承處理遺產。
房屋繼承分配:一號房屋屬于陳輝與趙芳夫妻共同財產,在無有效遺囑情況下,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陳悅、陳宇、陳萱平均繼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額。
贍養情況認定:陳悅稱陳宇有虐待行為,但未提供有力證據,在遺產分配時未作為考量因素,仍按法定繼承平均分配遺產。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家庭關系及財產證據
家庭關系證據收集:收集戶口本、結婚證、死亡證明等,明確家庭成員關系、繼承人身份及繼承順序,為確定遺產分配主體提供依據。如通過死亡證明確定陳輝和趙芳的死亡時間,從而確定繼承開始時間。
財產證據收集:收集房產證、銀行存單、銀行賬戶明細等,證明財產歸屬及遺產范圍。如房產證確定一號房屋登記在陳輝名下,銀行賬戶明細明確各賬戶余額及利息情況。
(二)應對被告質疑
遺產繼承方式質疑應對:面對陳宇關于按父母口頭安排處理遺產的主張,要求其提供證據支持,因無法提供有效證據,依據法律規定強調按法定繼承處理的合法性,反駁其不合理訴求。
贍養情況及遺產分配質疑應對:針對陳宇對贍養情況的不同表述,以及對遺產分配的異議,結合法律規定的繼承份額原則,說明在無有效證據證明特殊贍養情況時,應按法定繼承平均分配遺產。同時,若原告有證據證明自身贍養行為,可用于強化自身主張。
(三)爭取有利判決
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取證,如實陳述家庭關系、財產繼承、贍養情況等事實,提供必要輔助證據(如贍養老人支出憑證、與被告溝通遺產分配記錄等),展現良好訴訟態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決。例如提供贍養老人支出憑證,可用于證明原告對被繼承人的贍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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