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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陳悅。被告為陳萱、陳琳、陳宇、陳浩。第三人陳晨(系陳宇之女)。被繼承人陳輝與劉霞系夫妻,婚后育有五個子女,分別為大女兒陳萱、二女兒陳琳、三女兒陳悅、大兒子陳宇、二兒子陳浩。陳輝于1998 年 7 月去世,劉霞于 2014 年 2 月去世。
(二)財產背景
2000 年 3 月 10 日,劉霞通過房改政策與甲公司(北京市某廠)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購買了一號房屋,產權于 2000 年 10 月 20 日登記在劉霞名下。購買該房屋時使用了已故配偶陳輝 31 年工齡及劉霞自身 18 年工齡。2005 年 7 月 5 日,劉霞與陳晨簽訂《買賣房協議》,將一號房屋出售給陳晨并完成過戶。2016 年,一號房屋被列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征收范圍,陳晨與征收辦公室簽訂征收協議。
(三)案件進程
陳悅起訴要求第三人陳晨向其支付一號房屋中屬于被繼承人陳輝工齡所對應的財產價值部分的五分之一,即148092.36 元,訴訟費及公告費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承擔。陳悅稱陳輝與劉霞去世后,一號房屋涉及陳輝工齡利益轉化款項被陳晨掌控,依據相關規定,該利益應作為遺產繼承。
陳萱辯稱不同意陳悅訴求,要求陳晨向原被告五人支付相應款項。陳琳、陳浩未到庭答辯。陳宇及陳晨辯稱陳輝去世未留遺囑,其財產由配偶及子女共六人繼承,每人占六分之一,已有生效判決確認劉霞將其應繼承份額贈與陳晨,同意支付原被告每人33542 元,不認可陳悅主張金額。法院審理過程中,查明各方家庭關系、房屋購買及流轉情況,確認多份相關判決,核算出陳輝 31 年工齡對應財產價值個人部分為 14524.11 元,各方對一號房屋 2000 年市值認定有分歧。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陳悅:判令第三人陳晨向其支付一號房屋屬于被繼承人陳輝工齡所對應的財產價值部分的五分之一,即148092.36 元。
(二)被告訴求
陳萱:不同意陳悅訴求,要求第三人陳晨向原被告五人支付相應款項。
陳宇及陳晨:陳輝遺產由六人繼承,每人六分之一,劉霞已將其份額贈與陳晨,同意支付原被告每人33542 元,不認可陳悅主張金額。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中陳輝工齡所對應的財產價值部分的計算及分配方式,是按陳悅主張的五分之一份額,還是按被告及第三人主張的方式分配。
一號房屋在2000 年購買時市值的認定,進而確定陳輝工齡對應的財產價值具體金額。
已生效判決中關于劉霞與陳晨合同關系的認定對本案遺產分配的影響。
三、裁判結果
第三人陳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給付原告陳悅、被告陳萱、陳琳、陳浩、陳宇每人36795.83 元。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與事實關聯
工齡利益認定:各方認可一號房屋購買時折算陳輝31 年工齡,依規定該工齡對應財產價值個人部分應作為陳輝遺產,原告及第三人認可該部分價值為 14524.11 元,法院予以確認。
房屋市值認定:雖各方對一號房屋2000 年市值認定有分歧,因房屋已拆除無法評估,法院綜合房改政策、房屋區域位置、建成時間及當時北京市住宅商品房均價參考值等因素,確定市值為 213185 元。
遺產分配:結合房屋征收時評估價值3240533 元,確定陳輝工齡獲得政策性福利對應財產價值為 220775 元。陳輝未留遺囑,該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劉霞、陳萱、陳琳、陳悅、陳宇、陳浩均等繼承。因生效判決確認劉霞將其份額贈與陳晨,故陳晨應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款項。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家庭關系及財產證據
家庭關系證據收集:收集戶口本、結婚證、死亡證明等,明確家庭成員關系、繼承人身份及繼承順序,為確定遺產分配主體提供依據。如通過死亡證明確定陳輝和劉霞的死亡時間,確定繼承開始時間。
財產證據收集:收集房產證、購房合同、房屋登記檔案、征收協議等,證明財產歸屬及流轉情況。如購房合同明確一號房屋購買來源及工齡折算情況,房屋登記檔案顯示房屋產權變更過程。
(二)應對被告質疑
遺產分配質疑應對:面對被告及第三人對遺產分配方式和金額的質疑,依據法律規定和核算出的工齡利益價值,結合已生效判決,闡述原告主張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強調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原則及相關規定對工齡利益遺產分配的適用。
房屋市值質疑應對:針對被告及第三人對房屋市值認定的不同意見,在無法通過評估確定市值情況下,依據法院綜合考量確定市值的依據,說明確定市值的合理性,消除對遺產金額計算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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