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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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簽訂合同時,經常出現雙方僅在合同上蓋章,無人簽字,或者僅有經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未蓋公章,甚至有的當事人使用假公章簽訂合同的情況。
那么,對這種無公章、蓋章未簽字或蓋假章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認定?
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以下原則:
1.合同未蓋章的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義訂立,但是僅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簽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蓋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印章,相對人能夠證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在訂立合同時未超越權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對法人、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但是,當事人約定以加蓋印章作為合同成立條件的除外。
2.蓋章無簽字的
蓋章是公司或個人對外作出意思表示的一種重要方式,加蓋公章表明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可。
解釋規定,合同僅加蓋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印章而無人員簽名或者按指印,相對人能夠證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在其權限范圍內訂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對法人、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3.合同蓋“假”章的
司法實踐中,對于蓋假章的合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在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如果簽約人在蓋章時具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即使其加蓋的是假章,只要合同中的其他內容是真實的,或者能夠證明假章是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的人加蓋的或者同意他人加蓋的,該行為仍然屬于公司行為,合同有效,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
解釋規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以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義訂立合同且未超越權限,法人、非法人組織僅以合同加蓋的印章不是備案印章或者系偽造的印章為由主張該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超越代理權的
如果蓋章的人無代表權或者超越代理權的,解釋規定,在前三款規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在訂立合同時雖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權限,但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的規定構成表見代表,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構成表見代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對法人、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綜上,對于未蓋章、蓋章無簽字或蓋假章的合同效力認定,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并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進行判斷。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建議當事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簽字和蓋章,并對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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