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和景明,萬象更新。清明時節,草木吐綠,春意漸濃,正是祭祖掃墓、踏青賞春的時節。然而,春風雖暖,卻也干燥多風,稍有不慎,一點火星就能引發山火,讓青翠山林化為焦土。焚香燒紙、野炊燒烤等行為,若不加注意,極易釀成大禍。
(點擊查看)閩清縣人民政府發布
2025年森林防火第5號禁火令
禁火令期:自4月3日至4月6日
如遇天氣變化
由縣政府宣布解除或延長禁火期
文明祭掃,規范用火
守護綠水青山,防患于未“燃”
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張某甲和妻子前往閩清縣某山場荒田處從事農活種植芋頭。從事農活期間,張某甲一邊駕駛小型拖拉機耕田,一邊抽煙,抽煙后將未熄滅的煙頭扔入田中,不慎點燃田中干枯的荒草,引發某山場森林火災。
經鑒定:此次森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共計196.791畝,其中有林地面積為131.602畝,無林地面積65.189畝,受災林木蓄積量為450.8538立方米,經濟價值為79616.75元。
2021年9月9日,閩清縣檢察院以張某甲涉嫌失火罪向閩清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閩清縣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處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原地自行修復造林,支付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349664.07元,鑒定費9500元。
2024年3月30日9時許,福州市連江縣公安局接到報警稱:某鎮發生森林火災。接警后,連江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與某鎮派出所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經查明,3月30日9時許,某鎮村民曾某某在該鎮某山掃墓祭祀燒紙錢,不慎導致山火,過火面積約為2.1畝,其行為已經構成過失引發火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對違法嫌疑人曾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標準】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發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就在身邊,警示就在眼前。讓我們從自身做起,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文明祭掃,規范用火,共同守護這片綠水青山,讓清明更“清”更“明”。
供稿 | 吳美華
編輯 | 林文婷
閩清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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