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鄭州市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住房出租、市場準入、資金監管等五方面提出具體管理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出租住房需嚴格遵守《鄭州市住房租賃管理條例》,原則上每個房間居住人數不超過2 ,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4.5平方米。但存在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等特殊情況的,可不受上述限制。這一規定旨在遏制群租房亂象,提升居住品質。
《通知》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以及轉租住房達10套(間)及以上的個人,需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主體,名稱和經營范圍須標注“住房租賃”;從事經紀服務的,經營范圍應注明“房地產經紀”。通過市場準入制度,將有效凈化行業環境,防范“黑中介”等違規行為。
針對住房租賃企業轉租業務,《通知》要求開設專用監管賬戶,單次收取租金不超過3個月,押金不超過1個月租金,并全部納入監管。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的具體細則,將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此舉旨在防范“高收低出”“長收短付”等資金鏈斷裂風險。
鄭州市將建立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制度,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通過信用檔案建設和分級分類監管,對守信主體給予政策支持,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推動行業自律和規范發展。
商業、辦公、廠房等非住宅類房屋租賃管理,將按照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執行,由各區縣(市)政府負責合同備案及日常監管,確保非住宅租賃市場平穩有序。
此次政策的出臺,是鄭州市落實《鄭州市住房租賃管理條例》的重要舉措,通過多維度監管機制,著力構建主體誠信、行為規范、監管有力、權益保障的住房租賃市場環境,為市民提供更安全、更規范的居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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