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來,一人公司因債務糾紛導致股東被“連帶追責”的案例頻發。本文通過真實案例解析,結合《公司法》新規,揭秘法院如何認定“財產混同”,并給出股東自證清白的實操指南。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一人公司股東若忽視這一環節,可能面臨“公司破產、個人背債”的雙重風險!
一、驚險案例:代持股東為何被判賠10萬?
2021年,王某與甲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甲公司支付10萬元款項。后因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王某申請追加其唯一股東趙某為被執行人。趙某辯稱自己僅是代持股東,且公司未實際經營,但法院最終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
爭議焦點:
趙某雖已轉讓股權,但債務形成于其持股期間;
趙某提交的離任審計報告形成于2023年,非正常年度審計,無法證明財產獨立。
法院觀點:一人公司股東需提供 連續、完整 的年度審計報告,僅憑銀行流水或事后補交的審計材料不足以自證清白。
二、法律剖析:為何一人公司股東“舉證更難”?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公司股東需自證財產獨立,否則推定為混同。司法實踐中,法院審查重點包括:
財務獨立性:是否編制規范賬簿、區分收支賬戶、留存原始憑證;
審計合規性:是否每年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
交易合理性:是否存在無償資金往來、關聯交易未記賬等混同行為。
關鍵提示:若股東與公司賬戶存在頻繁轉賬(如備注“勞務費”“往來款”),或公司盈利直接轉入股東賬戶,極易被認定為財產混同。
三、股東自救指南:三步筑牢“防火墻”
第一步:建立規范財務制度
嚴格區分公司賬戶與個人賬戶,禁止交叉使用;
所有資金往來需標注用途并完整記賬,避免“糊涂賬”。
第二步:按時完成年度審計
每年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審計,留存審計底稿;
審計報告需反映 全部 收支,若存在大額未記錄流水,可能觸發專項審計。
第三步:規避高風險行為
避免以個人名義收取公司賬款;
公司重大資產轉讓需經評估并留存協議。
反面教材:某股東因偽造賬目、用個人賬戶收取租金,被法院認定“財產混同”,母子二人均被判連帶責任。
四、律師支招:這些細節決定成敗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俞強律師建議:
定期自查:每季度核對公司賬目與銀行流水,確保一致性;
專項留存:股東與公司間的借款需簽訂協議,并計入財務報告;
風險隔離:避免家庭成員同時擔任公司財務和股東職務。
實務提醒:即使股權已轉讓,若債務發生于持股期間,原股東仍需對財產獨立性舉證。
五、互動話題
你是否遇到過一人公司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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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財產獨立的,承擔連帶責任。
《九民紀要》第十條:認定財產混同的6類情形(如資金混用、賬簿不分等)。
本文作者: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專注公司治理、股東責任糾紛領域,累計代理企業債務案件超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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