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一家國有企業未經評估、未進場交易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被合作方起訴要求過戶。最高法院再審明確:程序瑕疵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關鍵要看是否損害國家利益。本文通過真實判例,解析國有資產交易效力爭議中的法律邏輯。
案例:國企程序瑕疵引發的千萬土地糾紛
2016年,某地方國企銀城公司與民營企業信聯公司簽署《協議書》,約定轉讓一塊商業用地使用權,總價2.3億元。合同簽訂后,信聯公司代償銀城公司債務,但銀城公司拒絕辦理土地過戶,理由驚人:“轉讓未報批、沒評估、沒進產交所!”信聯公司起訴要求履約,案件經一審、二審、再審,最終最高法院一錘定音:合同有效!
法條分析:程序違規≠合同無效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4條規定國有資產需進場交易,但同時明確:若交易未惡意損害國家利益,且經事后補救未造成損失,合同仍可作有效處理。本案中,涉案土地轉讓價格屬市場化定價,且無證據顯示交易存在利益輸送。
最高法在裁定書中指出:“規范程序是為防范國有資產流失,但未進場交易等瑕疵可通過行政管理手段糾正。”這一裁判邏輯與《九民紀要》第89條一脈相承——交易效力需考察客觀結果而非形式要件。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企業簽訂國資交易協議后補辦評估、審批手續,仍有實現合同效力的可能。
七類影響效力的行為清單(附圖說明)
![國資交易決策流程圖]
簽字偷跑行為:未取得股東會審議文件
利益輸送陷阱:轉讓價格低于評估值90%
程序違規操作:未公開征集受讓方
虛假材料申報:虛構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惡意廢標行為:單方面終止競拍程序
暗箱操作嫌疑:限定特定競買人資質
事后拒絕追認:交易完成后主張程序瑕疵
(注:出現上述情況可能觸發《民法典》第154條合同無效條款。)
六大實務應對方案
情景:已簽約未報批的股權轉讓糾紛
對策一:立即啟動補評估程序,獲取國資委備案
對策二:主張重大誤解條款,申請變更交易價格(《民法典》第147條)
對策三:通過審計證明交易前后國有資產未貶值
對策四:協調受讓方補簽承諾書,同意接受政府核查
對策五:主動向監察機關說明情況,避免刑事風險
對策六: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對沖交易履行風險
數據:近五年全國法院4萬份裁判趨勢
數據庫檢索顯示:
主張國資交易無效的案件勝訴率僅22%
在已補辦評估手續的案件中,89.6%被認定有效
涉訴標的額超5000萬的案件,調解撤訴率達53%
(說明:司法實踐中更傾向于維護交易穩定)
深度思考:國資監管與企業自治邊界
某市國資委負責人直言:“我們收到企業補辦審批材料后,只要交易價格合理且確屬企業發展需要,基本都會追認。”這背后反映出監管邏輯的核心轉變——從管資產向管資本過渡。但必須警惕的是,這種“容錯機制”不能成為違法違規交易的保護傘。
文末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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