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落馬官員馮耀武案有了最新進展。3月26日,河北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馮耀武曾任河間市市長、市委書記、滄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2017年2月28日,時任滄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馮耀武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同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7月8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馮耀武決定逮捕。
馮耀武案于2019年3月第一次開庭。因案情復雜、被告及多名證人“翻證”,2021年3月才再次開庭。
據此前媒體公開報道,一審期間,秦皇島市檢察院指控馮耀武在2003年至2013年間,擔任河間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獲批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并非法收受李某杰、袁某慶等人的財物,共計4084萬元。
檢察機關還指控,馮耀武及家庭財產共計7936萬元,對其財產能說明來源的共計4918萬元,其中涉嫌受賄3725萬元、非法所得420萬元,尚有3000余萬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馮耀武在法庭上說,秦皇島市檢察院指控其犯有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據材料不真實,客觀事實不存在,特別是大部分口供材料,是辦案人員通過威脅、引誘等手段取得的。
從馮耀武的辯護人處獲得的判決書顯示,秦皇島中院認為,被告人馮耀武利用擔任河間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獲批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李某某、劉某某等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39.12805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耀武犯受賄罪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他事實,證據之間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予認定。
原審法院認為,馮耀武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受賄所得贓款應予以追繳;海南房產依法應予以沒收。
2023年10月19日,秦皇島中院一審判決,馮耀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50萬元;其違法所得880萬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繳;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海南三亞市中鐵·天躍郡房產一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扣押的其他款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宣判后,馮耀武不服,上訴提出,其沒有受賄,原判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期間,河北省高院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其辯護人提交的新的證據,經合議庭評議,這些證據不具備證據的資格和能力,不影響事實和定罪量刑的認定,無必要進行開庭質證,法院不予采信,辯護人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河北省高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3月26日,河北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記者 呂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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