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安天下,德潤人心。中華法律文化綿延數千載,在制度建構與司法實踐中形成了禮法并用、德法共治的治理范式,其深層邏輯植根于中華文明的綜合性思維方式——
推動傳統“德法共治”創造性轉化
促進法治建設
“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不僅增強了法律的適應性與執行力,也增進了社會和諧與民生福祉,成為中國古代社會治理的一大特色與成就。以德禮作為法律根系的觀念對當代法治建設具有啟發意義:其一,法治建設需要重視道德底蘊的培育,避免陷入法律萬能主義的誤區;其二,司法實踐應當關注情理法的協調統一,防止機械司法;其三,社會治理應當構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發揮非正式規范的調節功能。當前,我國推行的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實質上是傳統德禮觀念的現代轉化,表明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精華要素正在獲得新的時代內涵。這種創造性轉化既保持了中華法治文明的連續性,又賦予其適應現代社會的創新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文化建設的意見》指出:“深入挖掘、汲取民為邦本、禮法并用、以和為貴、明德慎罰、執法如山等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精華,有效激活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基因,推動在檢察實踐中實現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逼渲小岸Y法并用”就是通過道德規范與法律制度協同運行,共同治理國家與社會,從漢唐的“德主刑輔”“德本刑用”,到明清的“明刑弼教”無不皆然,是一種“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
“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經過數千年實踐檢驗,其內在機理可解析為三個方面:一是以德禮之維作為法治文明的精神根系。古人將道德倫理提升到社會治理的首要位置,德禮不僅指導著立法原則,還深刻影響著司法實踐與社會風氣。這一理念的實施,不僅體現在法律條文中對孝悌忠信等美德的弘揚,也展現在司法領域中對于儒家經典的援引與闡釋。二是以律令之維作為明德慎罰的制度實踐。從戰國時期的《法經》到清代的《大清律例》,古人以律令體系作為社會秩序的強制規范,構建了嚴密的法網。同時,在社會治理層面,家法族規與國法共同構成差序化的規范系統,兩者相輔相成,形成了既嚴格又靈活的規范體系。三是二維并舉,以協同之道統領禮法并用的治理范式。在這一范式下,道德倫理與法律制度不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相互滲透、互為補充的有機整體。司法官在行使職權時,既要遵循國家律令,又要兼顧地方習俗與民情,實現情理法的有機融合。這種“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不僅增強了法律的適應性與執行力,也增進了社會和諧與民生福祉,正因如此,德法共治成為中國古代社會治理的一大特色與成就。
德禮之維
法治文明的精神根系
中華法治文明的基因密碼,早在西周時期便已顯現端倪。周公制禮的實踐過程中,形成了“禮樂刑政”四位一體的治理模式。至春秋戰國時期,孔子在《論語》的《為政》篇提出“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治理主張,通過系統性地闡述,將道德教化作為治國理政的核心要素。漢代董仲舒所倡導的“春秋決獄”,即司法官依據《春秋》等儒家經典所體現的儒家經義、道德觀念以及微言大義等來分析案件事實、判斷犯罪人的罪行及應受的懲罰,標志著儒家倫理正式滲入司法實踐。在著名的“養父匿子”案中,董仲舒突破《漢律》“首匿者棄市”的相關法律規定,援引《春秋公羊傳》等經典中“父子相隱”的倫理原則作出裁判,開創了“春秋決獄”的司法傳統。這種在法律適用中的倫理調適機制,使得剛性的法律規范獲得了道德柔性的緩沖空間,為后世“情理法”融合的司法傳統奠定了實踐基礎。
自漢代以來,道德觀念日漸成為法律規范體系的價值內核。漢末至魏晉時期,儒生通過“引經注律”將儒家道德原則系統化地嵌入法律體系。例如,東漢鄭玄、馬融等以《春秋》《周禮》等儒家經典注釋漢律,形成章句之學,賦予法律條文以倫理內涵。漢代“春秋決獄”雖以儒家經典指導司法,但仍屬個案裁量;而魏晉南北朝時期,儒生直接參與立法,將道德原則固化為法典條文,完成了從司法權宜到制度建構的跨越?!稌x律》確立了“準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原則?!拔宸笔侵袊糯鷨史贫鹊奈宸N等級,即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分別表示與死者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皽饰宸灾谱铩本褪歉鶕H屬關系的遠近和尊卑,按照五服所表示的親疏等級來確定刑罰的輕重,標志著儒家家族倫理與法律裁判的完全融合。如卑幼犯尊長加重處罰,反之則減輕?!侗蔽郝伞芬搿按媪麴B親”制度,允許身為獨子且父母無人贍養的死刑犯可暫緩執行以盡孝道,將“孝”的倫理義務和刑事法律統一起來。這些立法實踐表明,法律的合法性不再僅源于皇權或強制力,而是必須符合儒家倫理的“禮義”標準。這一過程不僅推動了法律的儒家化,更將道德倫理體系提升為法律正當性的先行依據,深刻影響了中華法系的形成與發展。
唐代《唐律疏議》的編纂,標志著中華法系“一準乎禮”的立法原則臻于成熟。這部法典通過對儒家經典的援引,將倫理原則全面注入法律體系。完善的“十惡”制度,將“不孝”“不義”“不睦”“不道”等違背綱常的行為列為刑事重罪。這種將道德規范轉化為法律條文的立法技術,使道德要求獲得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宋明清時期,禮法融合向基層社會深度延伸。南宋時期著名的理學家朱熹編撰《朱子家禮》創設宗族規范,將孝悌忠信等價值理念嵌入民間治理。明代的申明亭制度,通過鄉老定期聚議進行道德評議,使大量民間糾紛消弭于訴訟之前。這種“禮禁未然”的預防性治理,與“法施已然”的事后懲戒形成有機配合,構成了獨具特色的東方治理智慧。這些制度將法律規范與倫理秩序熔鑄為統一整體,使得制度設計在司法實踐中演化為剛柔并濟的治理藝術。清代的圣諭宣講制度是禮法融合的重要表現。這種官方主導的禮治體系,將道德訓誡嵌入保甲、科舉等制度脈絡,形成“禮法互嵌”的立體治理:鄉約宣講塑造價值共識,保甲連坐施加制度約束,儒學考試固化意識形態,最終實現“以禮導民、以律齊俗”的治理閉環,完成了禮法制度從家族倫理到國家治理的垂直整合。
總的來看,德法共治的本質特征便是《唐律疏議》“名例”篇開宗明義所講的:“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強調道德作為法律合法性的先行基礎。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所著的《讀通鑒論》亦論及其妙處:“若法,則因時而參之禮樂刑政,均四海、齊萬民、通百為者,以一成純而互相裁制?!边@段話深刻揭示了中華法系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缺乏道德內涵的法律只是治理工具,唯有注入倫理精神的法律制度才具有生命力。這種法律觀與西方近代形式法治主義形成鮮明對比,后者強調法律的形式理性而忽視了實質價值追求。
這種以德禮作為法律根系的觀念對當代法治建設的啟示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法治建設需要重視道德底蘊的培育,避免陷入法律萬能主義的誤區;其二,司法實踐應當關注情理法的協調統一,防止機械司法;其三,社會治理應當構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發揮非正式規范的調節功能。當前,我國推行的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實質上是傳統德禮觀念的現代轉化,表明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精華要素正在獲得新的時代內涵。這種創造性轉化既保持了中華法治文明的連續性,又賦予其適應現代社會的創新性。
律令之維
明德慎罰的制度實踐
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歷經數千年制度演進,形成了獨具東方智慧的治理模式。從《法經》到《大清律例》,法典編纂技術持續精進;從《周禮》“懸法象魏”到《韓非子》“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的主張,法律公開原則逐步確立;從先秦時期的“議事以制”到《唐律疏議》“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的規定,司法裁判模式逐步完成理性化轉型,無不彰顯著中華法治文明的內在生命力,即“明德慎罰”理念的精神引領:法典編纂技術的精進,本質是對刑罰權的道德規訓,防止“濫刑傷德”;法律公開原則的確立,將法律從神秘威權轉化為公開的規范引導,踐行《尚書》“刑期于無刑”的慎罰理念;而司法裁判“具引律令”的轉型,則通過程序理性遏制主觀擅斷,使“明刑弼教”的道德關懷具象為技術規范。這種將規范文本與價值理念、制度理性與實踐智慧融會貫通的治理傳統,為當代法治建設提供了珍貴的歷史鏡鑒。
秦代“皆有法式”的法制建構理念,在湖北云夢睡虎地出土的大量秦代竹簡中得到了實物印證。其中,《法律答問》記載,偷摘桑葉即使贓值不到一錢,也要判處“貲徭三旬”,即服徭役三十天的刑罰,以致留下“秦法繁于秋荼,而網密于凝脂”的負面評價。漢承秦法,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進行立法,編定《九章律》。之后,漢代法制逐漸確立了律、令、科、比四位一體的規范體系,注重將“明德慎罰”之意融入其中,這種將穩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制度設計,為后世法典編纂提供了參照。
唐貞觀年間“削煩去蠹,變重為輕”的法制改革實踐,較之秦漢以來的苛細規定,展現出法典化時代罪刑相適應的理性化轉向。例如,同樣是關于盜竊的處罰,唐律既區分了既遂和未遂等犯罪情節,也對不同情節進行了不同處罰。其中,盜竊未遂要笞五十;對于盜竊既遂,根據竊得財物從一尺到五十匹,刑罰從杖六十到徒刑再至加役流,形成了清晰的刑罰梯度。此外,《唐六典》中“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的體系化追求,通過將律文、疏議、行政命令、敕令與指示、公文程式等法律形式熔鑄為有機整體。這種立法分工,展現了唐代高超的律法編纂技術。
誠如陳寅恪先生所言:“華夏民族之文化,歷數千載之演進,造極于趙宋之世?!彼未幕谥袊鴼v史長河中具有突出地位和卓越成就,立法及司法方面尤甚。具體來說,宋襲唐律而務求變通,《宋刑統》在沿襲《唐律疏議》主體框架時,創造性增設“起請條”三十二條。根據《宋史·刑法志》的記載,竇儀通過“參酌輕重為詳”的修訂原則,完成《宋刑統》的法典化重構。至南宋時期,在《慶元條法事類》編纂過程中形成了敕、令、格、式四位統合的規范體系,這種以“事類”統攝法律淵源的編纂范式,直接影響了明清律典的體例創新。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宋代貫徹了“立法之制嚴,而用法之情恕”的原則,這一原則深刻體現了宋代司法制度的精髓,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明清兩代在法典編纂層面呈現出顯著的繁密化趨勢。萬歷年間頒行的《問刑條例》與弘治十三年《問刑條例》二百多條相比,已增至三百多條。這種“因事生例,以例輔律”的立法模式,保持了法典體系的開放性,使得明代法律體系呈現出動態演進的生命力。這種制度設計既保留了成文法的確定性優勢,又吸納了判例法的經驗主義養分。清代“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條例修訂制度,可以視為對明代立法智慧的延續性發展。此外,清代秋審制度是“明德慎罰”仁政理念的實踐運用。每年秋季由三法司會同九卿復核各省死刑案,通過“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四類分流,既以慎刑程序防范濫殺,又以留養承祀等制度維護人倫。通過文書流轉、群臣集議、丹筆圈注等象征性程式,慎刑理論具象化為實際的操作規程。這種程序超越了個體權威,形成了維系道德原則與法律實踐的制度性紐帶,使慎刑理念通過儀式操演內化為司法體制的一部分。
在筆者看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24年頒布的《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以程序正義呼應了古代“明慎用刑”的實質追求。透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死刑復核程序、社區矯正體系等制度創新可見,古代“明慎用刑”的治理哲學正在轉化為現代程序正義的具體實踐。
二維并舉
德法共治的治理范式
中華法律文化綿延數千載,在制度建構與司法實踐中形成了禮法并用、德法共治的治理范式,其深層邏輯植根于中華文明的綜合性思維方式。西方文明以分析性思維見長,強調邏輯分割與規則對立;而中華文化則以綜合性思維為本,追求協同之道。西周末年的《國語》有言:“和實生物,同則不繼”,意指多元要素的和諧共生方能孕育生機。這種思維方式深刻影響了中國法律傳統,使道德與法律始終交織共生。而西方分析性思維下的“德法分治”,則因割裂價值與規則,往往陷入機械與對抗的困境。
西方哲學自古希臘起便推崇理性解構,亞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響的神祇和理智的體現。”《圣經》有云:“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边@些主張,都有把人情、道德與法律分別置于不同規范領域的傾向。啟蒙運動后,形式法治主義將法律簡化為純粹技術規則,如被視為英國分析法學派創始人之一的奧斯丁指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边@種論點,割裂了法律與道德的內在聯系。此類思維導致西方法治實踐中“合法而不合情”的困境頻現。中國哲學則以“天人合一”“體用不二”為內核?!吨芤住诽岢觥耙魂幰魂栔^道”“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強調對立統一思維,因此規范體系需貫通天道人情。董仲舒言“天人之際,合而為一”,主張自然、倫理與制度的貫通。朱熹主張“理一分殊”,也主張法律須本于天理而通乎人情。這種思維特質使中華法系始終將“合”作為施政執法目標。
從歷史上看,德法在治理實踐中始終呈現“合則聚輝,散則蒙塵”的實踐特點。夏商周時期,“禮”兼具道德與法律的雙重功能,法在禮中,禮外無法。周公制禮作樂,構建“禮樂刑政”一體化的制度體系,通過祭祀、冠婚等禮儀教化民眾,形成“刑措不用”的成康之治。春秋戰國時期,禮崩樂壞,法家推行“以法代禮”,商鞅以“徙木立信”樹立法律權威。秦律規定“盜采桑葉貲徭三旬”,以嚴刑密網治理社會。然而,秦法割裂人倫,鼓勵父子、夫妻等家庭成員相互告發,導致“借父耰鉏,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誶語”的倫理崩塌現象。秦朝二世而亡,印證了“純任法治”的缺陷。
漢代的“引禮入法”開啟了道德法律化的進程。董仲舒以“春秋決獄”引禮入法,將倫理原則納入司法。唐代“一準乎禮”將倫理全面法典化。明清鄉約、族規與國法互補,形成“禮法互嵌”的治理體系。這種模式維系了社會穩定結構,締造了文景、貞觀、康乾等盛世。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通觀我國古代歷史,法治和德治運用得當的時期,大多能出現較好的治理和發展局面。如漢唐時期的盛世,正是禮法并舉、德法合治的時期。反之,單純德治如周代,最終導致禮崩樂壞天下大亂;而單純法治如秦代,則最終導致二世而亡?!?/p>
總而言之,德法共治的智慧在于:一方面,用道德倫理為法治建設提供價值指引,強調法律的制定實施須契合道德規則的要求;另一方面,用法律規范對道德建設進行技術約束,防止道德判斷滑向主觀恣意。這種雙向調適機制,既超越了法律機械主義,又遏制了道德虛無主義,塑造出中華法系特有的“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的雙向共生結構,為當下推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理方略提供了重要的史鑒價值,且在實踐中取得了不少成效。
首先,在法律制定實踐中,德法共治旨在將重要道德規范直接轉化為法律條文,有助于推進科學立法。例如,我國民法典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總則,第1043條明確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笨梢暈閷崿F傳統“孝悌”倫理向現代法權的轉化;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睆亩_立了“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原則,從立法層面避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2022年施行的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父母須“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愛幼、熱愛家庭”“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這實為“慈幼”理念的制度延伸。同時,德法共治對修正部分脫離社會倫理、引發公眾質疑的法律條款亦多有裨助。例如,傳統法中的“親親相隱”原則曾因現代證據制度強調“客觀真實”而被淡化,但刑事訴訟法通過限定近親屬強制作證義務范圍,維護了民眾的樸素感情。2019年最高檢明確“正當防衛”認定標準時,強調“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使法律與“懲惡揚善”的道德共識深度契合。
其次,在法律運行實踐中,德法共治強調以“情理平衡”原則調和法律與道德,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有助于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如在我國民法典的適用過程中,司法機關須以公序良俗等原則強化對“合法卻悖德”行為的法律審查,以此阻斷失德獲利通道。又如,2023年最高法發布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對消費者在生活消費范圍內的合法維權行為、懲罰性賠償請求予以支持的同時,對消費者明知購買產品不符合標準而又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加購部分,法院對其懲罰性賠償請求不予支持,以此防止法律淪為投機工具。
再次,在法律遵守實踐中,德法共治意在通過教化浸潤與制度激勵的雙軌機制,將守法意識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有助于推進全民守法。例如,近年福建省尤溪縣法院梅仙法庭立足“以文興庭”,深入挖掘朱子文化精髓,將朱子理學與法庭工作深度融合,探索出一條以文化賦能基層善治的新路徑。此外,信用聯動機制通過將道德評價嵌入法律實施體系,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治理閉環。當前,我國推行的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將個人誠信記錄與信貸、就業、出行等法律權益直接掛鉤,例如,對“老賴”限制高消費、對誠信企業給予稅收優惠等政策,正是“以德助法”的典型實踐。這種制度設計既延續了傳統“禮義廉恥”的道德約束邏輯,又以現代法治手段將抽象道德轉化為了可操作的獎懲規則。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國家萬人計劃教學名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龍大軒,第二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法律史學博士研究生賈真梵。本文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一般課題《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在檢察工作中的傳承運用研究(項目編號:GJ2024C04)》的研究成果]
(來源:檢察日報·理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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