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從程序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或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本案中,村集體召開黨員及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補償款分配方案,雖沒有提供經村民會議授權的證據材料,但從后續補償實際情況來看,絕大多數村民均已按照該分配方案補償并實際領取補償款,反映大多數村民接受了該分配方案,該分配方案作出程序違法,但無撤銷之必要。
從實體上看,在案證據證明,該村集體土地征收時,同步進行了村莊整體改造。村集體收到包括涉案土地補償安置費在內的全部改造拆遷款,按照補償款分配方案共計向該村村民發放了土地補償款、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款、騰地獎勵款等,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案例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4)最高法行申181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某斌,男,漢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山東省諸城市。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某文,男,漢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山東省諸城市。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某甲,男,漢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東省諸城市。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某乙,男,漢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山東省諸城市。
上述四再審申請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子波,北京梵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諸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濰坊市。
法定代表人:劉某軍。
再審申請人劉某斌、王某文、劉某甲、劉某乙因訴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諸城市政府)作出的《告知書》以及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濰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魯行終44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某斌、王某文、劉某甲、劉某乙向本院申請再審稱,在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中,朱扶河股份經濟合作社分配方案低于諸城市原國土資源局制定的安置補償標準,且違反《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應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的規定。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提審或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從程序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或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本案中,朱扶河股份經濟合作社召開黨員及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補償款分配方案,雖沒有提供經村民會議授權的證據材料,但從后續補償實際情況來看,139戶中的130戶村民均已按照該分配方案補償并實際領取補償款,反映大多數村民接受了該分配方案,該分配方案作出程序違法,但無撤銷之必要。從實體上看,在案證據證明,該村集體土地征收時,同步進行了村莊整體改造。朱扶河股份經濟合作社收到包括涉案土地補償安置費在內的全部改造拆遷款5023余萬元后,按照補償款分配方案共計向該村村民發放了土地補償款、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款、騰地獎勵款等4889余萬元,達到總費用的97%,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被訴《告知書》除未告知救濟途徑和期限外,已盡到調查處理義務;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確認《告知書》程序違法,并無不當。
綜上,劉某斌、王某文、劉某甲、劉某乙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某斌、王某文、劉某甲、劉某乙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智明
審 判 員 于 泓
審 判 員 閻 巍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易清清
書 記 員 李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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