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準
2024年10月29日石家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石家莊市醫療衛生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04月03日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查了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石家莊市醫療衛生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衛生設施規劃和建設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醫療衛生資源,滿足人民群眾醫療衛生服務需求,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醫療衛生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為社會提供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建筑物及其附屬配套設施。
醫療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配置優化、平急結合、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領導,將醫療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醫療衛生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的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查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本級醫療衛生設施規劃,并與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醫療衛生設施規劃應當明確適用期限、范圍和醫療衛生設施的總體布局、設置標準、建設用地保障及其他相關內容。
第八條 編制醫療衛生設施規劃,應當充分調查研究,綜合考慮規劃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發展、人口居住狀況、醫療需求等因素,合理規劃醫療衛生資源的分配和布局。
第九條 醫療衛生設施規劃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醫療衛生設施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因城市總體規劃調整、國家醫療衛生資源配置政策調整、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
第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按照醫療衛生設施規劃確定的用地要求,核定醫療衛生設施建設用地的區位和規模。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醫療衛生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建設用地由政府劃撥,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醫療衛生設施建設用地的性質和用途;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改變的,應當征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意見,調整后的醫療衛生設施規劃用地應當在適當區域配置,保障醫療衛生設施的用地規模、功能和便民需要,并按照法定程序做好規劃調整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醫療衛生設施建設的投入,公共衛生設施和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的建設資金由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醫療衛生設施。
第十四條 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設。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醫醫院和公共衛生機構等醫療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建設標準。
第十六條 建設醫療衛生設施應當符合抗震、消防和環保等標準,并建設與其醫療衛生服務能力相適應的停車場、醫療廢物收集和無障礙等附屬配套設施。附屬配套設施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設施建設用地內不得建設與醫療衛生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十八條 建設醫療衛生設施應當遠離下列場所和設施:
(一)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場所或者設施;
(二)飼養、屠宰畜禽等場所或者設施;
(三)廢棄物收集、儲存、處理場所或者設施;
(四)高污染、高噪音的生產、加工、經營場所或者設施;
(五)其他可能危害醫療衛生設施安全或環境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十九條 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區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的社區衛生服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第二十條 居民住宅項目配建醫療衛生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移交轄區人民政府,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來源:石家莊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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