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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梅州訊 男子曾某為牟利,利用二手交易平臺虛假銷售學習類APP會員,共騙取他人近三萬元,最終被五華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2023年底至2024年2月間,青年曾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讓其朋友廖某、張某等人實名驗證某二手物品交易平臺賬戶后供其本人使用,并在該交易平臺上虛構有英語配音、講故事、讀書等APP會員銷售,通過發布虛假廣告,采用先幫顧客購買一個月的會員并充值,謊稱已購買2年或3年的會員期限,剩余會員期限在一個月后自動到賬的方式,多次實施詐騙,共騙取被害人穆某、龔某等人合計29843元。案發后,曾某已退交全部違法所得并已退還部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部分被害人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曾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詐騙罪。鑒于其具有坦白情節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大家在辦理各種APP會員卡、充值卡時應認準官方渠道,選擇正規商家,切勿輕信他人私下辦理。通過微信、支付寶或者銀行轉賬等方式付款時,要先確認對方是否為官方認證的企業賬戶,莫將錢款匯入個人賬戶。一旦發現被騙,要保留相關支付憑證等,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此外,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要不斷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防騙識騙能力,切忌貪圖小利,切實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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