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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9日22時44分,安徽銅陵德上高速池祁段上,一輛小米SU7標準版,與施工路段障礙物碰撞后爆燃焚毀,車頭完全損毀,車上3名女子,其中2名當場死亡,另外1名送醫不治。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今天咱們來捋一捋此次事故中的法律關系,各方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上圖系Ai預估的責任比例)
首先說說車企(小米公司)的責任,家屬質疑碰撞后車門無法打開,若司法鑒定證實車輛未滿足GB 15086-2013《汽車門鎖及車門保持件的性能要求》關于碰撞后車門自動解鎖的強制性標準,小米需依據《民法典》第1202條承擔產品責任,賠償人身損害及精神損失。碰撞后3秒內爆燃,遠超國標GB 38031-2020要求的5分鐘熱蔓延防護時間,可能構成《產品質量法》第46條定義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需承擔懲罰性賠償。NOA系統在檢測到施工障礙物后僅給予駕駛員1秒反應時間,其風險提示機制是否符合《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關于“人機交互有效性”要求存疑。若系統設計未預留合理接管窗口,可能被認定為產品缺陷。若小米宣傳NOA功能時存在夸大安全性(如“全場景智能避讓”),可能違反《廣告法》第28條,構成虛假宣傳。若小米宣傳NOA功能時存在夸大安全性(如“全場景智能避讓”),可能違反《廣告法》第28條,構成虛假宣傳。
其次,駕駛員的責任,駕駛員在接管后以97km/h碰撞隔離帶,家屬稱駕駛員駕齡已滿3年,但若實際駕駛經驗不足(如長期未駕車),可能被認定應對復雜路況處置不當,影響責任比例劃分。
另外道路施工方,施工路段未按《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15)設置足夠距離的警示標志(如未提前500米放置施工改道提示),導致NOA系統及駕駛員未能及時識別風險,施工方需依據《民法典》第1256條承擔道路管理瑕疵責任。使用水泥樁而非可潰縮式隔離墩,若被認定違反《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JTG D81-2017),施工方需對加重損害后果擔責。
最后保險公司的責任,若事故車輛投保車損險及三者險,保險公司需按合同賠付,但可能以“車輛設計缺陷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賠,需結合《保險法》第17條審查免責條款提示義務履行情況。
小米SU7事故不僅是技術失效的個案,更是智能社會法律治理的轉折點。唯有通過司法實踐的持續探索、監管框架的主動迭代,才能讓人工智能的發展真正行駛在敬畏生命的軌道上。我是李肖峰律師,對于此事你怎么看?我們評論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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