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與他人意見不合
發生吵架是常有的事
但直接線下約架可就違法了
近日,萬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聚眾斗毆案件。萬寧市2名男子的朋友在網上與人約架,2人為其出頭,線下持刀砍傷他人,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指控,唐某某與蔡某某因經濟糾紛在微信上多次爭吵,最終相約斗毆。被告人吳某彬、顧某武為幫助唐某某,在與對方約架過程中,持刀追逐對方車輛,并砍傷蔡某某的同伴黃某某(輕微傷),損壞其電動車。
案發后,吳某彬、顧某武、唐某某等人的親屬主動向被害人黃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其1萬元,黃某某等對被告人表示諒解。檢察機關提請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吳某彬、顧某武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彬作為主犯,主動召集人員、準備兇器并直接實施傷害行為,結合自首、賠償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顧某武因系從犯且有前科,綜合考慮自首、認罪態度等因素,獲刑二年十個月。唐某某另有處理。
法院提醒:
萬寧法院提醒廣大群眾,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持械斗毆害人害己。真正的友誼從來都不是為了朋友不分青紅皂白地強出頭,為朋友“兩肋插刀”最后卻換來牢獄之災,絕非兄弟義氣,而是自毀前程,唯有敬畏法律、明辨是非,方能守護青春與未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來源:南海網、南國都市報
編輯:黃露莎
審核:鄭偉、孫殿洋
監制:孫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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