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公路安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埋設管線的審批制度。但是,個別企業為了趕時間、圖省事或者法律意識淡薄,在未經審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施工。不但可能對公路造成損壞,而且由于施工單位并不掌握公路沿線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埋設情況,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施工,容易對原有管線、電纜等設施造成損害,甚至可能引起安全事故。因此,涉路工程施工單位應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在施工作業前報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批準的范圍進行施工作業,避免因此埋下安全隱患。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0日,興化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開展日常道路巡查時,在縣道垛陳線發現有施工單位在公路用地范圍內開挖路基埋設燃氣管道,安裝燃氣閥門井。
由于施工人員無法提供涉路施工的相關審批手續或其他有效證明,執法人員立即通知施工方停止施工,同時,追溯監管源頭,對業主單位興化市某燃氣公司開展行政約談。
約談中,執法人員向其負責人詳細闡述了擅自挖掘公路用地埋設管線的危害性和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同時耐心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并提出整改意見及要求。被約談的業主表示已認識到錯誤,將認真落實整改要求,并承諾將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涉路許可手續,自覺遵守公路相關法律法規。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執法點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第二款中規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縣道不少于10米。該案件中燃氣公司在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1米左右處埋設管道,此位置屬于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因此,該燃氣公司在埋設管道前,事先應當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來源:興化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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