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職能調整后的檢察偵查權
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原屬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如貪污、瀆職等)轉由監察委員會統一行使。但檢察機關并未完全退出偵查領域,而是保留了針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利用職權犯罪的“特殊偵查權”。這一調整旨在強化對司法活動的內部監督,防止司法權濫用。一、
法律依據與偵查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二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檢察機關可對以下兩類案件直接立案偵查: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在訴訟監督活動中發現的特定職務犯罪。核心條件:
主體限定:必須是法官、檢察官、警察、監獄管理人員等司法工作人員。
職權關聯:犯罪行為必須與司法職權行使直接相關。發現途徑:案件線索須來源于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過程(如審查案件、處理申訴、監督刑罰執行等)。二、
檢察機關可偵查的14類罪名以下14個罪名是檢察機關可直接管轄的范圍,每個罪名均需滿足“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前提: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
典型情形:法官違規長期羈押當事人,或警察未依法定程序拘留嫌疑人。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條)
典型情形:檢察官未持搜查證強行進入公民住所搜查證據。
刑訊逼供罪(刑法第247條)
典型情形:偵查人員對嫌疑人實施毆打、電擊等暴力手段逼取口供。
暴力取證罪(刑法第247條)
典型情形:司法人員以威脅、毆打等方式強迫證人作偽證。
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248條)
典型情形:看守所民警長期體罰、侮辱在押人員致其重傷。
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
典型情形:法官故意違背法律作出錯誤判決,引發重大社會輿情。
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
典型情形:檢察官因疏忽導致關鍵證據滅失,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條第一款)
典型情形:警察偽造證據包庇犯罪團伙,或故意構陷無辜者。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條第二款)
典型情形:法官在民事案件中收受利益,作出明顯不公判決。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第399條第三款)
典型情形:執行法官拖延辦理,導致債權人合法權益長期無法實現。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9條第三款)
典型情形:執行法官違規低價拍賣被執行人財產,造成其重大損失。
私放在押人員罪(刑法第400條第一款)
典型情形:監獄管理人員協助罪犯偽造病情,違規保外就醫。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第400條第二款)
典型情形:看守所民警未按規定巡查,導致重刑犯越獄。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刑法第401條)
典型情形:監獄長篡改考核記錄,為罪犯違規辦理減刑。三、
案件辦理的特殊規則
立案層級限制
一般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必要時可指定基層檢察院或跨區域管轄,確保偵查獨立性。
與監察委的協作
若案件涉及監察委管轄的職務犯罪(如司法工作人員同時受賄),檢察機關需及時通報監察委,協商以主次分工聯合調查。
程序監督機制
檢察機關的偵查活動需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決定須報上級檢察院批準,防止權力濫用。
四、與監察委的職能分工
監察體制改革后,檢察機關與監察委的管轄界限明確:
檢察機關偵查范圍:聚焦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職權犯罪,突出法律監督職能。
監察委調查范圍:覆蓋所有公職人員(包括司法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等88類職務犯罪,體現反腐敗全覆蓋。協作案例:若法官在審判中收受賄賂并作出枉法裁判,監察委負責調查受賄問題,檢察機關則偵查徇私枉法行為,雙方協同推進案件。
結語:監督司法,守護公正
檢察機關保留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特殊偵查權”,既是法律監督職能的延伸,也是維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公民了解這一權限,既能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也能推動司法機關依法履職。察法實施后,哪些案件檢察院可自行偵查?
引言:職能調整后的檢察偵查權
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原屬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如貪污、瀆職等)轉由監察委員會統一行使。但檢察機關并未完全退出偵查領域,而是保留了針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利用職權犯罪的“特殊偵查權”。這一調整旨在強化對司法活動的內部監督,防止司法權濫用。
一、
法律依據與偵查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二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檢察機關可對以下兩類案件直接立案偵查: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在訴訟監督活動中發現的特定職務犯罪。
核心條件:
主體限定:必須是法官、檢察官、警察、監獄管理人員等司法工作人員。
職權關聯:犯罪行為必須與司法職權行使直接相關。
發現途徑:
案件線索須來源于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過程(如審查案件、處理申訴、監督刑罰執行等)。
二、
檢察機關可偵查的14類罪名
以下14個罪名是檢察機關可直接管轄的范圍,每個罪名均需滿足“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前提: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
典型情形:法官違規長期羈押當事人,或警察未依法定程序拘留嫌疑人。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條)
典型情形:檢察官未持搜查證強行進入公民住所搜查證據。
刑訊逼供罪(刑法第247條)
典型情形:偵查人員對嫌疑人實施毆打、電擊等暴力手段逼取口供。
暴力取證罪(刑法第247條)
典型情形:司法人員以威脅、毆打等方式強迫證人作偽證。
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248條)
典型情形:看守所民警長期體罰、侮辱在押人員致其重傷。
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
典型情形:法官故意違背法律作出錯誤判決,引發重大社會輿情。
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
典型情形:檢察官因疏忽導致關鍵證據滅失,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條第一款)
典型情形:警察偽造證據包庇犯罪團伙,或故意構陷無辜者。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條第二款)
典型情形:法官在民事案件中收受利益,作出明顯不公判決。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第399條第三款)
典型情形:執行法官拖延辦理,導致債權人合法權益長期無法實現。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9條第三款)
典型情形:執行法官違規低價拍賣被執行人財產,造成其重大損失。
私放在押人員罪(刑法第400條第一款)
典型情形:監獄管理人員協助罪犯偽造病情,違規保外就醫。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第400條第二款)
典型情形:看守所民警未按規定巡查,導致重刑犯越獄。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刑法第401條)
典型情形:監獄長篡改考核記錄,為罪犯違規辦理減刑。
三、
案件辦理的特殊規則
立案層級限制
一般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必要時可指定基層檢察院或跨區域管轄,確保偵查獨立性。
與監察委的協作
若案件涉及監察委管轄的職務犯罪(如司法工作人員同時受賄),檢察機關需及時通報監察委,協商以主次分工聯合調查。
程序監督機制
檢察機關的偵查活動需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決定須報上級檢察院批準,防止權力濫用。
四、與監察委的職能分工
監察體制改革后,檢察機關與監察委的管轄界限明確:
檢察機關偵查范圍:聚焦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職權犯罪,突出法律監督職能。
監察委調查范圍:覆蓋所有公職人員(包括司法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等88類職務犯罪,體現反腐敗全覆蓋。
協作案例:
若法官在審判中收受賄賂并作出枉法裁判,監察委負責調查受賄問題,檢察機關則偵查徇私枉法行為,雙方協同推進案件。
結語:監督司法,守護公正
檢察機關保留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特殊偵查權”,既是法律監督職能的延伸,也是維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公民了解這一權限,既能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也能推動司法機關依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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