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法院最新公布拒執懲戒典型案例:
季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拒絕履行騰退房屋義務抗拒執行
【基本案情】
季某與郭某、王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博興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季某于2023年4月10日前返還涉案房屋。調解書生效后,季某未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郭某、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登門送達騰房通知書并張貼騰房公告,騰房期限屆滿后季某仍在該房屋內居住拒絕騰房,執行干警再次登門溝通時,季某拒不開門并隔門辱罵干警,在被強行破門后又推搡辦案人員,造成極壞影響,法院當即對其予以拘傳,加以懲戒教育,并迅速整理季某拒執材料移送至公安局。
季某母親在季某被拘傳后主動與辦案人員聯系。法院干警將季某母子帶至該院建立的全省首家失信警示教育基地,出示失信人員懲戒案例并耐心進行警示教育,告知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法律后果。季某母子經教育主動表示愿意騰退,并于當晚連夜騰空住房,法院據此解除季某拘留措施,成功執結騰房“骨頭案”。
【典型意義】
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任何逃避、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都應受法律的嚴厲制裁。被執行人拒不搬離他人房屋,嚴重妨礙法院執法,是一種抗拒執法、阻礙執行的行為,涉嫌構成拒執罪。對存在拒執行為的被執行人,進行失信警示教育,啟動拒執程序,是一種懲戒,也是一種催促,在刑事措施壓力下倒逼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更加高效保障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的實現,有效維護司法權威,減少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某廚業有限公司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轉讓股權獲款未如實申報并挪用被提起自訴
【基本案情】
萊州市某廚房設備公司與山東某廚業公司掛靠經營糾紛案件,博興法院共受理了三起案件,合計標的額211.9萬元。進入執行程序后,兩次恢復執行均未能有效執行到位。在第三次恢復執行后,執行人員查明,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李某于2021年1月16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該公司在山東某商務會展有限公司約0.15%的股份,全部轉讓給李某,李某按照被執行人的要求,于2020年12月1日、2日、3日分三筆將50萬元轉讓款轉入高某銀行賬戶。被執行人未申報該50萬元股權轉讓所得,并將該款用于償還其他債務。
申請執行人向博興法院提起拒執罪自訴。博興法院成立專案組,抽調執行局、刑庭、審管辦精干干警參與辦案,確保依法依規推進,經開庭審理后,法院決定對一名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主動和法院、自訴人聯系,承諾全額還款,并于3日后先行交付170萬元至執行賬戶;后將余款全額交付至法院,自訴人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某廚業公司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后,不僅沒有考慮依法履行法律義務,還通過轉移股權的方式償還其他債務,抗拒法院執行。該公司漠視法律、對抗執行的行為,既是對申請執行人權益的侵害,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依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該案處理中,法院審執部門密切協作,高效開展線索甄別,通過引導申請執行人通過自訴的方式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依法維護了其合法權利,彰顯了司法公信,具有較好的教育引導意義。
沈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隱瞞實際經營信息、不如實申報財產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5日6時43分許,沈某某駕駛四輪電瓶車與郭某云駕駛的二輪電瓶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沈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后經惠民法院判決沈某某賠償郭某云經濟損失224 457.86元。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傳喚沈某某到庭申報其個人財產狀況,沈某某對名下魯MGG255徐工牌起重機未匯報,且隱瞞一年內財產變動情況。執行人員進一步查明,沈某某為逃避執行義務,于2022年8月5日將其名下在陽信縣翟王鎮徐家村常年經營的“陽信縣翟王沈家燒雞店”店鋪予以工商注銷,當日由其女兒沈某霞工商注冊“陽信縣翟王鎮徐家村肉食副食超市”店鋪,但仍由其實際經營。
因被執行人沈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于2023年3月16日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沈某某又因未如實報告一年內財產變更情況,于2023年4月10日被法院罰款3 000元。惠民法院將沈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的相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惠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以沈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沈某某在申報財產是不如實申報自己名下財產信息,同時不如實申報自己一年內財產變動情況,隱匿其實際經營情況,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依法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法院經過與公安、檢察機關高效配合,依法追究沈某某拒執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體現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的鮮明態度,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
毛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以協議離婚方式放棄財產逃避執行
【基本案情】
趙某某與毛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陽信法院判決毛某某賠償趙某某損失317771.36元。法院在執行階段查明,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毛某某與其丈夫牛某協議離婚,約定二人婚后共同購置的位于商店鎮政府駐地、興商三路以北鑫星集貿市場商鋪歸牛某所有,毛某某自愿放棄應得份額。陽信法院依法向毛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毛某某收到文書后未履行生效判決,亦未申報財產,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2023 年 4 月 6 日,毛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處以司法拘留 15日。陽信法院將毛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24 年7月31日,陽信法院以被告人毛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典型意義】
執行實踐中,往往存在通過離婚協議轉移財產等逃避執行的行為,本案被執行人毛某某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后,不僅沒有考慮依法履行法律義務,還與丈夫共謀以協議離婚的方法將其名下全部財產轉移到丈夫名下,抗拒法院執行。其與丈夫漠視法律、對抗執行的行為,既是對申請執行人權益的侵害,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依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依法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利,彰顯了司法公信,為企圖實施類似拒執行為的被執行人敲響了警鐘,有較好的教育引導意義。
吳某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案
——冒用他人銀行卡領取工資等方式逃避執行
【基本案情】
吳某某、劉某(夫妻關系)向趙某某借款,鄒平法院判決劉某、吳某某償還趙某某借款29萬元。判決生效后趙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吳某某多年來在鄒平市某紡織有限公司上班,月工資近4000元,其與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判決生效后,為逃避債務一直將工資打入其親屬吳某1名下銀行卡內,且其名下正常經營的飯店收款碼也是用其他人身份辦理。
在趙某某第一次申請執行期間,在執行法官主持下,雙方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吳某某每月償還1000元,但吳某某從未按照約定履行過協議規定的還款義務,而且其有虛假報告財產、亦有轉移財產的行為,性質嚴重。法院將本案移交公安局立案偵查,后經鄒平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以吳某某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判決生效后,在其有經濟收入的情況下,為了躲避執行,使用他人名下的銀行卡、財付通碼獲取收入,且構成情節嚴重,屬于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形,構成拒執犯罪。在該案處理中,法院審執部門密切協作,高效開展線索甄別,最終依法追究吳某某的拒執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體現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的鮮明態度,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
轉發提醒!
◆本文來源:嗨0543綜合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濱小州(微信:wei1021)
由于平臺規則,只有當您跟我有更多互動的時候,才會被認定為鐵粉。如果您喜歡我的文章,可以點個“關注”,成為鐵粉后能第一時間收到文章推送哦!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