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的話
“安居”是“樂業”之本,物業服務事關千家萬戶,關乎民生與社會穩定。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和全市法院關于物業管理提升工作的重要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安溪法院多措并舉、多方發力,助力提升物業服務品質,以法為盾守護老百姓穩穩的幸福。2024年11月中旬起,安溪法院官方微信推出“法護安居”專欄,聚焦司法服務物業管理水平提升、物業糾紛高效化解等工作經驗做法、典型案例,本期聚焦《公開審理高空拋物罪案件,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天上不會掉餡餅
但是
有可能掉下瓶瓶罐罐、生活垃圾......
近年來
隨著高層建筑不斷增多
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時有發生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近日,安溪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高空拋物罪案件,安溪縣人大代表、物業公司代表以及業主代表等170余人旁聽庭審。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蘇某在其位于安溪縣某小區12樓家中喝酒后,將喝完的一個容量500毫升酒瓶從陽臺扔出,致該酒瓶墜落在該小區同棟樓1樓陽臺,險些造成人員傷亡。蘇某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提起公訴。蘇某到案后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安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從高空建筑物拋擲物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合議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被告人蘇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判決。
“頭頂上的安全”關乎生命!
庭審是最生動的法治課堂,案例是最鮮活的普法教材。本起案件是自高空拋物罪入刑以來,安溪法院受理的第二起同類案件。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此次公開庭審,借助發生在身邊的真實案例使廣大人民群眾引以為戒,深刻認識高空拋物的現實危害性和法律后果。
近年來,高空拋物已經嚴重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活秩序。高空拋物行為已單獨入罪,高空拋物如果危害公共安全,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高空拋物行為,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增強法治觀念和安全意識,打消“不會出事”的僥幸、“能多大事”的自信以及“多大點事”的放任,時刻保持對他人生命及公共安全的敬畏之心,切勿“以身試法”,杜絕“隨手拋”行為,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物的危害有多大?
一圖了解
如何防范高空拋物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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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供稿:刑庭 林志群
本期來源:人民日報、應急管理部、浙江消防、安溪縣融媒體中心
本期編輯:融媒體工作室 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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