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重大責任事故罪案件
被告人陳某因違規使用明火作業
導致發生火災
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二年六個月
事故基本情況
2024年6月8日10時許,浙江衢州某公司廠房起火,火災燒損廠房、機器設備、貨物等,未造成人員傷亡。經評估,本次火災造成財產損失約431.4萬元。
丁某某(另案處理)系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其在未申請動火作業審批且未核實電焊工陳某有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要求陳某對該公司一樓廠房中的一處墻體通過電焊方管的方式進行加固。在電焊過程中,陳某電焊作業時掉落的高溫焊渣引燃可燃物引發火災。
9點31分
9點50分許
9點53分03
9點53分34
9點54分許
事故調查
火災撲滅后,衢州市柯城區消防救援大隊對起火現場進行封閉保護,并組織對火災現場進行了勘驗。
起火建筑為鋼結構廠房,廠房東西長108米,南北寬90米,地上1層,北側局部2層辦公樓,總建筑面積約10000平方米,過火面積約4800平方米。
起火鋼結構廠房的屋頂裝有太陽能光伏發電設施,廠房受損程度最重的部位是該公司的邊角料倉庫,海綿加工車間也整體燒損坍塌。
在起火部位附近發現了切割機、移動接線插座、卷尺、電焊機接地線夾,及電焊機、焊棒、焊棒夾等物品。
調查結束后,柯城區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法院審理
經火災事故調查組認定,起火原因為陳某在進行電焊作業時,高溫焊渣經過彩鋼板縫隙掉落到對面倉儲車間可燃物上,導致發生火災。起火點位于墻體對面,陳某父子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錯失最佳處置時間,導致火勢加大。陳某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電焊作業前未清理周邊易燃物品,引發火災,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陳某案發后積極賠償各受損單位損失,相關單位已出具收條和諒解書,建議對陳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可適用緩刑。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從事特種作業的相關人員
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
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方可上崗作業
動火作業前應辦理審批手續
作業時要規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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