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及民間借貸與貨款混合的糾紛案件,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商某從牛某處購買了沙子與水泥,總價為1870元,但商某未能按時支付這筆貨款。之后,商某又因個人需要向牛某借款1000元,牛某隨即通過微信轉賬全額借給了商某。經雙方協商同意牛某于2024年11月1日寫下欠條,內容為“欠牛某貳仟捌佰柒拾元整”落款為商某。牛某依據這份欠條提起了民間借貸的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某向牛某購買沙子、水泥,應支付相應貨款。另商某向牛某借款,牛某同意后通過微信轉賬形式向商某提供借款,雙方達成借款合意,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形成民間借貸合同關系,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后經雙方協商一致,對商某所欠付的貨款和借款進行清算,重新明確債權債務,確定商某欠牛某欠款2870元。商某在訴訟過程中,對欠款的基礎法律關系未提出抗辯或反訴,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欠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予以保護。另因欠據未約定還款期限,牛某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商某還款,應認定牛某已催告商某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依法對牛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此次案件的審理,不僅彰顯了長白縣人民法院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的堅定立場,也進一步規范了民間借貸與貨款混合糾紛的處理程序。法院提醒廣大市民,在進行經濟交易時,應明確約定權利義務關系,并妥善保管相關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能夠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注:本文中涉及的人物名稱、金額等均為虛構,旨在說明案件情況,請勿對號入座。)
作者:李成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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