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市35歲的周先生飲酒后去參加朋友組織的聚會。在喝茶結束后,周先生駕車回家,第二天卻被人發現溺亡在魚塘中。事后,周先生的家人將聚會的組織者以及魚塘承包者起訴至法院,索賠122.96萬元。近日,萬寧市人民法院判決承包魚塘的公司賠償9.97萬元,聚會組織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經過
男子家里喝酒后參加聚會掉入魚塘溺亡,家人起訴聚會組織者和魚塘承包者
2023年5月31日17時許,吳先生邀請好友周先生一起到溫先生家聚會吃飯,但周先生在家中與堂兄一起喝酒,并未應約。吳先生在吃飯期間,又打電話叫周先生過來一起喝酒,周先生依然沒有理會。周先生與堂兄喝完酒后,騎摩托車到溫先生家,與吳先生等人一起喝茶。喝茶結束后,大家各自散去。
第二天,溫先生在一個魚塘附近與他人聊天時,發現周先生掉在魚塘里,便打電話報警。警方經現場勘查確認:周先生醉酒駕駛無號牌二輪輕便摩托車,因操作不當失控墜落魚塘,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認定周先生承擔本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得知周先生死亡后,其家人傷心欲絕,將矛頭指向了聚會的組織者溫先生和涉案魚塘的承包者。周先生的家人認為,如果溫先生當晚能夠盡到規勸、護送和照顧的義務,周先生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悲劇,而涉案魚塘周圍沒有任何的防護措施,沒有風險提示,魚塘承包者也存在過錯。于是,周先生的家人便把溫先生和魚塘承包者萬寧某投資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22.96萬元。
法院判決
聚會組織者不擔責,魚塘承包者擔責10%
萬寧法院查明,事故發生時,魚塘四周未設置圍欄、警示標語等必要安全防護措施。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先生落水點在萬寧某投資公司的管理使用范圍內。萬寧某投資公司作為涉案魚塘的實際管理使用人,理應知道涉案魚塘位于村民的生活區,在村主要道路旁邊,經常有行人出入和車輛經過,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理應采取在魚塘周圍設置圍欄、警示標語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萬寧某投資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與該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對受害人周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
周先生明知喝酒后不能駕駛車輛仍然駕駛車輛,經過事發路段時操作不當墜落到魚塘里溺亡,對該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萬寧某投資公司的責任。家屬沒有證據證明周先生到溫先生家喝酒,且有證人證明周先生到溫先生家沒有喝酒。因此,家屬要求溫先生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考慮萬寧某投資公司及周先生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萬寧某投資公司對該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萬寧某投資公司一次性賠償周先生家屬因周先生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9.97萬元。
律師說法
組織者與飲酒行為無直接關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海南終確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嬌萍介紹,根據民法典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若未采取合理措施(如設置圍欄、警示標志等)防范風險,導致他人損害,需承擔相應責任。
該案中,魚塘位于村民生活區且緊鄰道路,管理者未設置防護措施,存在安全隱患,因此被認定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周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且危險,仍主動酒駕并操作失誤,其自身過錯更大。民法典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判定魚塘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符合公平原則。
李嬌萍表示,共同飲酒行為是一種典型的情誼行為,但為避免共同飲酒可能導致參與者受到損害的風險增加,同飲者應在飲酒中與其他同飲者進行提醒、勸阻,對醉酒者負有看護、照顧、護送的義務。該案中無證據表明溫先生勸酒,周先生在溫先生家僅喝茶,且證人證實其未飲酒,故組織者與周先生的飲酒行為無直接關聯;周先生酒后駕車系自主行為,其飲酒主要發生在家中,之后自行駕車前往溫先生家。聚餐結束后,周先生再次駕車離開時,法院未認定溫先生存在未勸阻或未護送的情形。因此,家屬主張溫先生未盡義務缺乏事實依據,法院判決溫先生不擔責符合民法典規定。
李嬌萍認為,該案判決體現了法律對過錯責任的嚴格劃分——既要求公共場所管理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強調個人對自身行為的風險預判和責任承擔。共同飲酒的“情誼行為”,僅在存在明顯過錯時才會引發法律責任。
李嬌萍建議,對公共場所管理者而言,須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潛在危險區域(如水塘、陡坡)設置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否則可能承擔侵權責任。對共同飲酒者而言,避免強迫性勸酒,對醉酒者應護送或聯系家屬,必要時協助就醫;發現他人酒后駕車,需積極勸阻,否則可能因“未履行合理注意義務”擔責。對飲酒者自身而言,成年人需對自身行為負責,酒后駕車屬違法行為,若因此引發損害,自身需承擔主要甚至全部責任。
來源:法治時報
編輯:黃露莎
審核:鄭偉、孫殿洋
監制:孫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