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是畫筆
人是畫家
使用AI生成的爆款圖
被用于商業售課
誰才是真正的創作者?
AI生成圖被盜用引流
2024年5月17日,王某使用AI軟件創作生成了一張圖片并發布到網上。社交平臺截圖顯示,該內容有3.5萬個點贊、6000余次收藏、660余條評論。2024年5月26日,王某對該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2024年6月20日,王某發現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發布了一條AI繪畫訓練營廣告,用于AI繪畫售課,該廣告中引用圖片與自己用AI創作的圖片一致。
在王某看來,他的圖片雖然是用AI軟件創作的,但在創作過程中,需要使用者提前在腦海中構思畫面感,通過關鍵詞的撰寫、輸入,不斷調整,從而控制輸出的圖案。即便是完全一樣的關鍵詞,也不可能生成完全一樣的圖案。
王某認為,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他所擁有的圖片著作權,將其起訴至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法院:獨創性表達程度是關鍵
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王某使用AI軟件生成的被訴圖片與通常人們見到的照片、繪畫無異,符合藝術領域的表現形式,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從被訴圖片的呈現與王某上述創作過程的關聯性來看,王某使用的關鍵詞與畫面的元素及效果對應,生成的圖片和其創作活動之間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某設置并調整關鍵詞、參數、風格光影效果,經多次篩選并最終獲得被訴圖片的過程中,王某對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預見”,創作過程反映了王某的構思、創作技法、審美選擇,體現了王某的個性化表達。故被訴圖片凝結了王某的智力勞動成果,應予保護。王某作為被訴圖片的作者及著作權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被訴圖片作為配圖并發布在自己的賬號上用于發布網絡推廣宣傳,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圖片,侵犯了王某對該圖片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經綜合考慮被訴作品的性質、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及王某維權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酌情確定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王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000元。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被告已主動履行義務。
法官:清晰界定侵權行為,激發相關技術在藝術創作領域的創新發展
AIGC(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出現模糊了創作的主體邊界。本案裁判明確了AIGC生成內容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受著作權保護,確認了AIGC生成具有獨創性的圖片應當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為今后判斷AIGC生成物的可版權性提供了重要參考。
武漢某科技公司未經許可使用王某的AIGC作品用于商業售課,被判定為侵權,清晰界定了在AIGC領域的侵權行為,有利于激發AIGC技術在藝術創作領域的廣泛應用和創新發展,為行業注入更多活力。
來源: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CCTV今日說法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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