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開30年光陰長卷
曾經激情燃燒的歲月歷歷在目
我們用30張珍貴的老照片
講述30個難忘的影像故事
回眸上海一中院走過的砥礪征程
透過光影
銘記每一個定格的歷史
見證每一次法治的進步
重溫每一瞬的意義非凡
這些珍貴的回憶
將在中國法治的歲月長河里
永久留存
續寫傳奇
30年光陰長卷的第三卷。
這是一張典型的庭審照片,除了有些年代感,看上去平平無奇。但畫面中正在審理的系列案件,卻在中國司法審判實踐中有著“里程碑”意義:全國首例國外航空器墜毀致中國居民損害賠償案,同時也是“訴訟代表人”制度在我國的首次司法實踐。
一切要從1999年4月15日的那個傍晚說起。
當日16時許,一聲巨響打破了申城春日的寧靜。一架韓國大韓航空公司MD-11貨機從上海虹橋國際機場起飛約3分鐘后,因機組誤判高度單位失控俯沖向地面,一頭栽倒在上海市閔行區莘莊鎮沁春園居民新村旁的建筑工地上,飛機解體化作殘骸散落各處,3名韓國機組人員當場死亡。
沁春園居民樓在巨響中震顫,碎塊裹挾著燃燒的航油從天而降,將放學路上的孩童、躲雨的路人、在建的商品房瞬間卷入事故中,最終造成5人死亡、42人受傷、數百戶居民房屋受損。
事發后,經過數月數輪談判,其中4名遇難者家屬(另外1名遇難者家屬已達成調解)與大韓航空始終未能就賠償方案達成共識,于1999年6月9日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訴請其賠償侵權損失347萬元人民幣。
王啟揚正在接受采訪
“事發后我一直在關注后續,但沒想到最終會參與審理案件。”
近日,該案承辦法官之一、時任上海一中院民一庭審判員王啟揚回憶,這是全國首例國外航空器墜毀給中國居民造成損害所引發的系列賠償訴訟案,引發了國內國際社會高度關注。
“這一系列案件中,既有人員傷亡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也有財產損害賠償案。最先審理的是4位遇難者家屬提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案。”“案件涉及國外航空器,但當時我國沒有參加相關的國際條約,而我國國內法對侵權行為的賠償已作法律規定,所以適用國內法。”
王啟揚回憶
審理中,雙方對于法律適用和法律事實基本沒有爭議,爭議焦點在于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的認定。
“按照國際慣例,航空器墜毀損害賠償數額是較高的,但是當時我國國內人身損害賠償數額標準相較而言偏低。”
王啟揚說
當時有一個細節讓王啟揚印象特別深刻:“受害居民認為外國的飛機在中國掉下來,一定要對方賠禮道歉。”“法庭上,兩位代理律師每一次開庭發言,都會代表大韓航空,向遇難者家屬致歉。”
合議庭評議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國內法,總的賠償額一定程度使受害者家屬得到撫慰和補償。
2001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4位死者家屬提起的訴訟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大韓航空公司分別賠償4位死者家屬88至111萬元不等,創下了彼時國內相關賠償紀錄。一審宣判后,大韓航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上海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之而來的是大批量財產損失賠償案件。
糜世峰辦案筆記
“2001年3月13日,47戶原告訴韓國大韓航空有限公司賠償案”……時至今日,時任上海一中院民一庭法官、現任徐匯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的糜世峰仍完整保存著當年的辦案筆記。
“飛機墜地時形成巨大沖擊波及四處飛濺的殘骸,致使我居住的整幢房屋結構嚴重受損”,“外墻破碎、水管斷裂、窗盤歪曲……”在糜世峰的記憶中,法官去查看現場時見到的場景,遠比起訴狀中描述的令人震撼。
自2000年起,陸續有近600起因該起墜機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案進入法院。如此大批量案件涌進法院,審理難度可想而知。
糜世峰正在接受采訪
“每一戶居民受損程度都不一樣,如何準確認定房屋損失從而確定賠償數額?我們堅持以證據為核心,既要保護好受損居民的合法權益,也要依法平衡外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糜世峰回憶,為厘清因果關系,合議庭引入上海房屋質量檢測監測站作為第三方評估機構,以飛機墜毀爆炸點為中心,根據不同范圍不同損毀程度出具專業認定報告。
“當時案件審理還存在另一個難點:數百個當事人如何開庭?一個個開不現實,集中開庭法庭容納不下那么多人不說,當事人也無法充分答辯。”王啟揚回憶,一次討論會上有人提出“民訴法中有代表人訴訟制度,我們何不試一試?”
盡管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在當時,全國還沒有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司法實踐。“這一系列房屋賠償類案件涉及人數眾多,爭議的法律關系性質相同,訴訟標的亦屬同類,是典型的可以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的案件。”糜世峰說。
最終,在該系列案件審理中,上海一中院采取相關案件集中開庭模式,探索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將同一家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案件作為一批共同訴訟來處理,由該共同訴訟涉及的原告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
文:胡蝶飛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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