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圍繞新制定的《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問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副司長王丹回答新京報記者提問。
《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專門制定,并于今年4月15日起正式實施。據介紹,《規定》的出臺主要是考慮到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院、機關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問題的社會關注程度比較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出臺這部《規定》是對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系統治理、綜合施策的重要手段,也是維護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
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規定不同,《規定》將集中用餐單位供餐方式概括為單位食堂自營、委托承包經營、從供餐單位訂餐這三種形式。對于委托承包經營這種方式,用餐單位、承包方都應該按照規定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堅決治理目前部分單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現象。
此外,《規定》強調了學校食堂的責任?!兑幎ā穼挝皇程?、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情況做了細分。其中,學校、幼兒園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要求,也嚴于機關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單位。
集中用餐單位與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分別需要履行什么樣的食品安全責任?如何協同開展工作?王丹告訴新京報記者,《規定》明確集中用餐單位應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無論是選擇何種供餐方式,都應當依法加強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的管理。比如,在選擇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時,須選擇有食品經營資質的單位;供餐單位送餐時,須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從源頭把控食品安全。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是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蓖醯ふf,這三類主體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切實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落地、落細。
如未按規定履行責任,是否會有相應的處罰?王丹表示,《規定》明確,集中用餐單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相應食品安全責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此外,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離不開行業主管部門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集中用餐單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記者/張建林
編輯/劉夢婕
校對/李立軍
運營編輯/劉茜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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