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出于趨利目的,一些跨省、跨區域異地執法等情況引發關注,一些民營企業深受其害,業內將違規異地執法形象地稱為“遠洋捕撈”。
這一問題已經引起中央的重視。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以及最高檢、最高法工作報告,都將“整治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作為一項重點工作。
“要找準涉企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刀刃向內、動真碰硬……做到查糾一案、警示一片、規范一域,務求取得可感可及可見的成果。”3月25日,在全國公安機關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動員部署會上,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公安部部長王小洪強調。
在此后的3天里,最高檢、司法部、最高法相繼動員部署專項行動。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司法部黨組書記、部長賀榮,最高法黨組書記、院長張軍分別出席會議并講話。
連續4天,“兩高兩部”分別動員部署專項行動,各部門“一把手”出席會議并講話,足見中央對這一工作的重視程度。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原三級高級檢察官田志鵬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近日,“兩高兩部”部署這一專項行動非常及時,這說明中央已下定決心進行糾偏。“法治是營商環境的最大保證,在當前,推動經濟回升向好,更要加強法治、依法行政,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兩高兩部”分別動員部署專項行動 資料圖/視覺中國
保護民企的正當利益
鮑龍(化名)是華北某省一家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的民企老板。2022年7月7日,鮑龍及其兒子等9人被警方從家中帶走,他們被認定參與毆打民工、放高利貸等。該案由當地三家公安機關聯合辦案。
13天后,鮑龍之子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離世。2022年9月,鮑龍等8人相繼被取保候審。次年6月,當地警方解除對8人的取保候審,理由是“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鮑龍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們被警方帶走后,公司的現金、房產、貨物等總計近3億元資產被凍結,后來雖然被解封,但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從被抓到2023年2月,原本正常運轉的公司一直處于停產狀態。雖然后來獲得無罪之身,但很多合作多年的供應商,擔心我們再出問題,不愿跟我們合作。直到去年下半年,一些供應商才逐漸恢復對我們公司的信任。”鮑龍說。
他還表示,他公司的一些名貴煙酒茶也被查封,至今尚未返還。后來他多次找警方詢問,“一名辦案人員直言不諱地告訴我,酒已被他們(該案辦案人員)喝完”。檢方也曾問其中一名涉案警察抓捕鮑家等人員的原因,“這名警察稱,舉報鮑家涉嫌犯罪的線索無法核實,但舉報人多次許諾給自己好處,也就是給錢”。
鮑龍稱,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12名涉案警察分三批被捕。目前,已有8人出庭受審,等待一審判決,另外4人還在等待審判。
近年來,涉企執法問題頻頻引發輿論爭議。佀化強曾任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現任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佀化強表示,民企對我國經濟的貢獻巨大,而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針對的對象很多是民企。據他所知,民企老板一旦被抓,很快投資人會撤出,銀行會抽貸,公司員工會解散,即便后續民企老板被認定無罪,企業可能已經名存實亡。所以這類案件對民企和經濟社會造成的沖擊是不可估量的。
為維護當地企業的權益,一些公安機關甚至不得不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抵御”。2024年8月,浙江杭州九堡派出所貼出通告規定:“如發現杭州市以外的公安機關,在沒有九堡派出所或上城區公安分局民警陪同下存在非法入企辦案行為,應立即報警并拍照取證。”
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合規與辯護中心主任胡增瑞曾在江蘇省一家地級市檢察院做過7年檢察官,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他表示,按照規定異地公安機關到當地辦案,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否則就是違規異地辦案。
2020年,公安部就印發《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明確規定“嚴禁未履行協作手續,跨縣及以上行政區域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
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開展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凍結、訊問等偵查活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并在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下進行,或者委托當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
“但從近年來的一些案例看,這種‘雙主體執法’的要求在一些地方未能得到執行,部分異地公安機關還是無視當地公安機關的存在,即擅自赴當地開展抓捕、搜查、扣押等偵查活動,嚴重損害法律尊嚴和公安機關執法形象。”田志鵬稱。
2024年3月,在一場研討會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指出,辦案機關辦案的罰沒收入理論上要全部上交地方財政,之后地方財政根據各個單位辦案的貢獻或當地慣例,分別以財政支出的形式返還。其中問題是,辦案機關留一定比例的罰沒收入,事實上具有了“獎勵”性質,會獎勵他們去更多地“遠洋捕撈”,進行趨利性執法。
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高艷東也表示,目前,各地的罰沒收入主要歸地方國庫。按照2021年財政部《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規定,除特殊情況外,“罰沒收入應按照執法機關的財務隸屬關系繳入同級國庫”。辦法同時規定了“罰沒財物管理工作應遵循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的原則,但實踐中并未完全落實。
遼寧省政法系統一位內部人士韓軍(化名)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正由于上述原因,有的地方為緩解財政壓力,通過執法活動獲利,執法初衷已被異化。一旦把辦案與財政收入掛鉤就必然導致走偏。
這些問題已經得到了公安部的重視。3月25日,全國公安機關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動員部署會召開,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公安部部長王小洪在會上強調,要以堅決的態度、剛性的要求、嚴格的措施,扎實開展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著力根治涉企執法突出問題,著力完善可執行、可檢查、可追溯的執法監督體系,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
王小洪還表示,要找準涉企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刀刃向內、動真碰硬,采取更具針對性、更有實效性的措施,以“嚴教育”切實提高全警法治素養、執法能力,以“嚴制度”進一步堵塞漏洞、明確界限,以“嚴監督”把問題發現在早、解決在小,以“嚴查糾”做到查糾一案、警示一片、規范一域,務求取得可感可及可見的成果。
依法監督 敢于監督 善于監督
2024年以來,最高檢和地方檢察機關曾發布多起公安機關違規異地執法的典型案例。
去年11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通報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引發關注:某縣公安局民警楊某某、協警占某某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私自攜帶警服、手銬、執法記錄儀等警用裝備駕駛車輛前往浙江、江蘇等地,意圖以幫忙處理案件為由向企業家索取財物。
2023年6月11日,楊某某、占某某根據事先查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為由,將企業家沈某從江蘇吳江家中帶走,在車輛行駛途中,楊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幫忙處理案件并索要財物。后沈某趁二人不備在浙江湖州德清縣境內跳車逃跑并報警。最終,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對二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
今年2月18日,最高檢發布的典型案例顯示:在某化工企業凍結資金監督案中,因有涉詐資金匯入,該公司賬戶先后被多家外地公安機關凍結,賬戶內24億余元經營資金無法使用,存在被超額凍結、整體凍結等不當凍結情形。
2月13日,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廳長杜學毅受訪時表示,2024年1月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針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發出書面糾正偵查活動違法通知6500余件次,對涉企刑事案件監督撤案400余件。
不過,在部分公安機關趨利性執法時,為什么一些檢察機關難以盡到監督職能?
田志鵬表示,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是兩個相對獨立的平行系統,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監督具有滯后性和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不排除雙方有“共同利益”訴求。這都導致一些情況下,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是“監督失靈”的。
他進一步解釋稱,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監督主要通過偵查監督、審查起訴等方面體現。用直白的話來說,抓不抓人公安說了算,抓了人37天(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日)后放不放人是檢察院說了算。
“這里面的先后次序一目了然,由刑事訴訟法的設置也可以看出,檢察機關的監督是滯后的,是被動的。這種滯后性導致在公安機關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之初,檢察機關是不能及時發現并進行監督制約的。”田志鵬稱。
另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是,不排除某些地方的公檢之間存在共同的利益訴求。田志鵬說:“當前,有些地方黨委的領導基于不正確的業績觀,想通過案件罰沒提高財政收入,這就必然要求當地公檢法的行為要統一。一旦雙方有了共同的利益目標,檢察機關就很難做到公正、有效地監督。”
一些問題已經得到了上級部門的重視。2月13日,杜學毅受訪時表示:“最高檢正在研究起草進一步規范辦理跨區域涉企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見,為整治趨利性執法司法提供制度性保障。”
在3月26日的會議上,應勇強調,檢察機關要堅持依法監督、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堅決糾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健全檢察環節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機制,堅決防止辦案與利益掛鉤。
他還提出,檢察機關要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行政執法機關等協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線索移送、類案研判等工作銜接機制,增強工作合力。
企業的發展需要良好的營商環境 圖/視覺中國
還應從多方面整治
去年至今,中央多次提到要規范涉企執法。
2024年9月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要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進一步規范涉企執法、監管行為”。同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開展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開展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堅決防止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
田志鵬認為,去年以來,中央多次提出要規范涉企執法,其效果已經顯現。“例如,去年第四季度罰沒收入增速為-4.4%,這種下降趨勢就是一個例證。”
不過,多位受訪者表示,還應從多方面探討整治涉企執法亂象。
在整治措施上,業內有一個普遍觀點是,將“涉案罰沒收入上繳中央財政”。湖北省統計局原副局長葉青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一些地方把罰款當成增收的“捷徑”,但罰款不像稅收那樣有穩定的來源,所以往往罰的數額比較多。而將罰沒收入逐級上繳至中央財政,可以有效抑制這一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也建議:“全國執法機關獲得的罰沒收入與訴訟收費要全部收回中央財政,納入中央預算統一開支,不返還給辦案單位,或者由中央統籌按照各地實際辦案需要進行費用返還。”
不過,中央財經大學中財-安融地方財政投融資研究所執行所長、財政部財稅改革專家工作室專家溫來成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將地方公安機關的罰沒收入直接上繳中央財政的做法不可行。我國的財政體制實行分稅制,中央、省、市、縣四級公安機關的經費,分別由中央、省、市、縣級財政支付。如果要求地方公安機關的罰沒收入上繳中央,勢必會引起我國財政體制的混亂。
圖為財政部財稅改革專家工作室專家溫來成(資料圖)
他建議:“當某地一旦出現罰沒收入占比提高時,相關部門應對這種異常現象進行嚴查,查實其中是否存在趨利性執法問題。”
關于今后應從哪些方面進行整治的問題,田志鵬表示,對地方而言,要對公安機關制定科學的考核標準,不能以經濟指標衡量個人工作業績,更不能將此與人事升遷掛鉤。“如果說要掛鉤,也是反向掛鉤,如發現公安機關違規執法要對其依法嚴懲。”
佀化強則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修改時,設置“即時上訴制度”,即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如果辯護人、報告人等可以結合案情和疑點提出訴求,如管轄權轉移、法官回避、非法證據排除等,上訴至上級法院,上級法院介入后要查明這些訴求是否合理,并在做出決定前,先暫停案件的審理。
他認為,這樣可以讓正在審理的案件也受到上級法院的監督,在訴訟體系內加強及時監督,讓案件的審理變得更加公正和透明。
胡增瑞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據其了解,江浙一帶有的城市政府機關為維護本地民企的合法權益,準備成立由當地政法系統人員組成的機構,當本地民企遭遇違規異地辦案時,該機構人員會進行研討,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不過這種機構可能會涉嫌地方保護主義,成立后起到的效果有待觀察。”
田志鵬、胡增瑞均表示,近年來,相關文件政策已比較完善,關鍵還是要落實到位。現在出現的一些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等問題,很多都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此次整治工作,關鍵一點是將現有法規落到實處。
記者:周群峰
編輯:徐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