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補償行政賠償,可能很多老百姓會混為一談,認為行政補償就是行政賠償,都是一碼事,兩者之間沒有任何的區別,而且實踐中還能經常聽到這樣的聲音。可事實上,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之間并非是一樣的,兩者之間有著很大的區別,也就是說行政補償是行政補償,行政賠償是行政賠償,而且行政賠償也是國家賠償中的一種,雖然都與利益有關,但實質上卻是不同的。
下面凱諾拆遷律師就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來為大家簡單地淺析一下,這兩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是什么。
首先就是性質方面
行政補償是相關部門通過合法的征收程序,依法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也就是說,如果某一個地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部分老百姓的土地或房屋時,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推進征收工作,并給予了被征收人各項補償,這叫行政補償。簡單來點說,就是在征收合法,不存在任何的違法征收行為的情況下,被征收人獲得的補償。
比如說征收方依法主動公開了土地征收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保障了被征收人知情權,依法實地對土地現狀進行了調查,且與被征收人確認了調查結果,并與其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落實了補償款。對于未簽訂協議的,也依法履行了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并向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等程序,不存在征收程序顛倒,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權、救濟權等等權益的情況。
而行政賠償則與行政補償恰恰相反。行政賠償是相關部門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直接就對被征收人斷水、斷電,強制拆除其房屋的情況下,由被征收人通過法律途徑,法院依法判決給被征收人的利益賠償,或者被征收人通過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而獲得的利益賠償。
比如說,在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而一直拒絕與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拒絕交出土地時,為了推進征收工作,征收方直接對被征收人作出了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還沒有等到救濟期限屆滿,房屋就被征收方實施了強制拆除,導致被征收人家里的家電等室內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或者說在沒有作出任何文件、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征收方就組織大量人員,將被征收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
對于這種拆除行為,顯然與法律規定的程序是背道而馳的,既未保障被征收人救濟權,也未保障被征收人其他應有的權益,自然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
就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而言,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前者是在征收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拿到的補償利益,而后者則是征收程序違法的情況下,獲得的賠償利益,兩者有本質上的區別。
其次關于標準
事實上,不管是行政補償還是行政賠償,法律法規上都沒有明確地給出具體的標準,一般情況下,都是結合具體的情況來確定的。不過實踐過程中,很多老百姓都會認為,行政賠償應當會高于行政補償,但其實并不是的,非要說一個高低,一般情況下,行政補償可能會高于行政賠償,因為程序合法,補償也有可能是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協商下來的,所以從原則上來說,就會高于行政賠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其長遠生計有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不能低于作出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的市場價格。
從此可以看出,行政補償只能高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這是沒有協商的余地的。對于房屋被強拆之后的行政賠償,雖然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被征收人獲得的行政補償不能低于被征收人通過合法征收獲得的行政補償利益。
但從司法實踐過程中來看,行政賠償基本都會與行政補償保持一致,也就是會按照行政補償來走,尤其是在被征收人沒有具體的證據來證明相關部門給自己造成的具體損失時,法院可能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酌情確定最終的賠償標準。
所以,凱諾拆遷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征收補償方面的問題時,千萬不要拖著,不要等著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以后,再去申請賠償,這不一定會比補償高,所以一定要在房屋被強制拆除之前,通過法律途徑,爭取與征收方協商補償的機會,也就是通過以打促談的方式,來獲得比較滿意的補償。
事實上,以打促談也是解決征地拆遷問題最終的一個救濟途徑。所以,在遇到相關的征收問題時,可以馬上咨詢專業律師,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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