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門檻貸款”“免征信審核”“租機即可變現”,你是否在網絡上看到過這樣的貸款廣告?
當心!這也許是一種以手機租賃為名的新型非法放貸手法,你以為的“無門檻”貸款可能會帶來無盡債務。
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靜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首例以手機租賃為名實施變相高息放貸的案件,對被告人戴某以非法經營罪作出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
案情回顧
2023年底,因急需用錢,趙女士聯系到“貸款中介”吳某。吳某介紹說,可以通過網上手機租賃平臺租賃手機后,再將手機回收折現的方式獲得錢款。
在吳某的指引下,趙女士通過掃描二維碼,下載了由戴某經營的“某某商城”手機租賃平臺,將個人信息提供給客服并在線簽訂了“分期租賃協議”,約定在3個月內分12期租賃并按期支付租金來買斷該手機。
在支付了第一期的租金后,趙女士收到了所租賃的手機,隨后吳某便聯系快遞員,將手機送到了線下手機回收處進行變現。
通過這種方式,趙女士共租賃了40余部手機,套現金額18萬余元,而她實際需要償還的金額竟高達40余萬元。
2024年2月,戴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經查,被告人戴某經營“某某商城”手機租賃平臺,以租賃手機為幌子變相非法放貸,并通過貸款中介以非法獲取客戶名單以及口口相傳等方式將社會不特定對象引導至某手機租賃網絡平臺。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戴某共向130余人變相放貸170萬元人民幣,年利率為37%至1155%不等。
另查,被告人戴某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以上述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以現金、銀行轉賬等方式發放貸款,在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間,共向40余人發放貸款200余萬元,年利率為76%至2520%不等。
同時,在非法經營高利貸的過程中,戴某通過網絡下載了4000余條公民個人信息,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對不特定人群進行推銷和騷擾來拓展客戶,侵害了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裁判
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戴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從寬處理。
綜上,靜安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追繳違法所得,連同扣押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沒收。
就民事責任層面,戴某通過貸款中介非法獲取的客戶名單信息,其中包含的身份信息條數尚未達到“情節嚴重”標準,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損害了不特定社會公眾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據此,靜安區人民法院判令戴某永久刪除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
祁婷婷
靜安區人民法院
刑事審判庭法官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各種新型的金融模式層出不窮,“租機貸”是近年來較為新型的一種模式,但當其偏離正常的租賃業務軌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法律監管的“避風港”時,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一、警惕以租賃為名的高息放貸
“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圖片源自網絡
本案中,被告人戴某通過技術手段規避監管,其借助互聯網技術,構建“租機平臺”這一新型商業模式,本質上是以租賃手機為掩蓋,實施變相高息放貸的犯罪行為,依法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二、依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公民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戴某在非法經營犯罪中,非法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并通過貸款中介對不特定的公眾進行推銷和電話騷擾,雖然未達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標準,但侵害了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權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拒絕“無門檻”“無抵押”等貸款誘惑
廣大群眾應考慮個人經濟能力,樹立理性消費觀念,對“租滿即送”“以租代購”等以租賃為名的貸款行為,堅決拒絕。在需要貸款時,應選擇具有正規資質的機構,避免陷入非法高利貸的陷阱,并且保存好貸款協議、還款記錄等相關憑證。一旦發現非法經營行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切實維護自身的財產安全和信用記錄。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 向上滑動查看更多 ?
來源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文字:祁婷婷、范婷婷
攝影:王旻乾
責任編輯:郭燕
編輯:左雨欣
聲明丨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公眾號
? 點擊上方卡片關注“上海高院”公眾號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