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賣兩性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拐賣婦女罪的犯罪對象是婦女,兩性人是指由于胚胎畸形發育而形成的具有男性和女性兩種生殖器官的人。如果明知是兩性人進行販賣的,不能構成拐賣婦女罪。如果誤將兩性人視為婦女進行販賣的,屬于刑法理論上的對象不能犯未遂,應以拐賣婦女罪(未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應收買的被拐賣婦女的要求將其轉賣他人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以拐賣婦女罪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有些被害人因害怕無法向家人交代而懇請收買人再次將其轉賣。對于此種情況,雖有被害人承諾,但是人不能作為商品出賣,拐賣行為本身違背公序良俗,被害人承諾也并非其自主自愿的選擇,故該被害人同意并不能阻卻該行為的違法性,對此種行為仍應以拐賣婦女罪定罪處罰。
三、以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對于父母將子女私自送給他人收取錢財的案件,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就應該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四、拐賣外國籍婦女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拐賣婦女罪的犯罪對象是婦女,并沒有對婦女的國籍提出要求,拐賣本國婦女、外國婦女和無國籍婦女的均構成本罪。近年來,新聞媒體多次報道越南新娘、朝鮮新娘嫁入我國,對于存在拐賣行為的,應當堅決從嚴打擊。
五、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婦女"介紹對象"收取費用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經婦女同意為其介紹對象,并收取少量介紹費用的,不成立拐賣婦女罪。如果被"介紹對象"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婦女,非法定監護人以"介紹對象"為名收取費用的行為,符合拐賣婦女罪的構成要件。
六、為拐賣婦女而故意殺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系該罪的加重處罰情節。此處的"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是指拐賣婦女的暴力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危害結果,如由于犯罪分子捆綁、堵口鼻、毆打、虐待等,使被拐賣者重傷或死亡,由于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或者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拐賣者或者其親屬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而為拐賣故意殺人的行為不符合本項規定,故意殺人行為和拐賣婦女行為不成立牽連關系,兩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拐賣婦女罪,應當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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