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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沈素芳。沈素芳與被繼承人趙景輝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二女,分別為長子趙宇豪、長女趙詩涵與次女趙雅琳。沈素芳與趙景輝曾離婚,離婚后沈素芳與案外人錢峰結婚并育有一子錢逸飛,之后沈素芳離婚又與趙景輝復婚。錢逸飛雖非趙景輝親生,但沈素芳稱其對趙景輝盡到贍養喪葬義務。2016 年 7 月 5 日,趙景輝離世,遺有兩處房產及 67 萬元存款,生前未留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二)房屋背景
一號房屋(原位于北京市,由沈素芳、趙景輝與孫曉霞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購得,成交價格130 萬元,登記為二人共同共有)和二號房屋(原位于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由趙雅琳代趙景輝與案外人周宇鵬簽訂《買賣定金協議書》,后沈素芳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得,總金額 607912 元,登記權利人為沈素芳)。
(三)案件進程
沈素芳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中屬于趙景輝的份額,并由原被告合理分擔訴訟費。沈素芳稱因與各被告就趙景輝遺產繼承無法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趙宇豪辯稱同意依法分割遺產,且自己應得份額都給沈素芳。錢逸飛辯稱同意依法分割,放棄繼承權利。趙詩涵、趙雅琳辯稱同意分割財產進行法定繼承,但不認可錢逸飛對趙景輝盡到贍養義務,認為遺產應在趙詩涵、趙雅琳、趙宇豪之間分割,且稱沈素芳與趙景輝復婚前后,錢逸飛未與趙景輝共同生活。法院審理查明,沈素芳與趙景輝于1965 年 10 月登記結婚,育有子女情況如上述,1972 年左右離婚,1984 年復婚。沈素芳與錢峰結婚后于 1975 年 8 月 22 日育有錢逸飛,錢逸飛稱 1999 年才與趙景輝共同生活。各方對一號、二號房屋產權性質存在爭議,沈素芳等起初稱有一半產權分割,另一半為趙景輝遺產,后又改稱二號房屋是趙景輝為沈素芳養老購買;趙詩涵、趙雅琳則稱一號、二號房屋是用趙景輝婚前財產售房款購得,均為趙景輝遺產。庭審中,各方同意對遺產采取份額分割方式。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沈素芳請求依法分割一號、二號房屋中屬于趙景輝的份額,合理分擔訴訟費。
(二)被告訴求
被告趙宇豪同意分割并將份額給沈素芳;被告錢逸飛放棄繼承;被告趙詩涵、趙雅琳同意法定繼承,否認錢逸飛贍養事實,認為遺產在趙詩涵、趙雅琳、趙宇豪間分割。
(三)焦點總結
一號、二號房屋是否為趙景輝遺產,若為夫妻共同財產,趙景輝遺產份額如何確定。
錢逸飛是否對趙景輝盡到贍養義務,能否作為繼承人參與遺產分割。
趙宇豪將自己應得份額給沈素芳的行為,在本案中應如何認定與處理。
三、裁判結果
登記在原告沈素芳與趙景輝名下的一號房屋,其中二分之一產權份額作為趙景輝的遺產,由原告沈素芳、被告趙詩涵、被告趙宇豪、被告趙雅琳各繼承四分之一(繼承后原告沈素芳擁有上述房屋八分之五的產權份額,被告趙詩涵、被告趙宇豪、被告趙雅琳各擁有上述房屋八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登記在原告沈素芳名下的二號房屋,其中二分之一產權份額作為趙景輝的遺產,由原告沈素芳、被告趙詩涵、被告趙宇豪、被告趙雅琳各繼承四分之一(繼承后原告沈素芳擁有上述房屋八分之五的產權份額,被告趙詩涵、被告趙宇豪、被告趙雅琳各擁有上述房屋八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若無特殊規定或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一般均等。當事人對自己主張需提供證據,無法證明則承擔不利后果。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產權認定:一號、二號房屋均在沈素芳與趙景輝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號房屋登記為二人共同共有,二號房屋登記在沈素芳名下。趙詩涵、趙雅琳主張房屋均為趙景輝遺產,但缺乏依據;沈素芳稱二號房屋為個人財產,也未提供證據,故法院認定在趙景輝去世前,一號、二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去世后趙景輝擁有一半產權份額作為遺產。
繼承人認定:錢逸飛稱對趙景輝盡到贍養義務,但無證據表明其與趙景輝形成撫養關系,所以不能作為繼承人參與遺產分割。趙宇豪表示將自己應得份額給沈素芳,這屬于贈與行為,本案處理遺產繼承問題,贈與事宜由趙宇豪與沈素芳另行解決。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婚姻及房產證據
婚姻關系證據收集:原告沈素芳收集了與趙景輝的結婚證、離婚復婚相關證明材料,清晰展現二人婚姻關系變化過程,為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奠定基礎,證明涉案房屋取得于婚姻存續期間,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房產交易證據收集:收集一號、二號房屋的買賣合同、產權登記證書等,明確房屋購買時間、出資情況及產權登記狀態,有力支撐自己對房屋產權性質及趙景輝遺產份額的主張,證明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趙景輝去世后有一半份額作為遺產可供分割。
(二)應對對方質疑
遺產范圍質疑應對:針對趙詩涵、趙雅琳提出房屋為趙景輝個人遺產的質疑,沈素芳依據房產交易證據及婚姻關系證據,強調房屋取得時間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成功反駁對方觀點,維護了自己對房屋性質認定及遺產份額分割的訴求。
(三)積極訴訟策略
明確訴求與舉證:沈素芳明確提出分割房屋中趙景輝份額的訴求,并圍繞該訴求積極收集證據,在庭審中清晰闡述證據與訴求的關聯性,使法官能夠快速理解案件核心及自己的主張,為勝訴提供有力支持。
利用有利陳述:充分利用趙宇豪將自己應得份額給自己的陳述,雖本案未直接處理贈與,但在遺產分割比例上,為自己爭取到更有利的潛在結果,增加了自己最終獲得的遺產份額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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