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陳宇軒。陳振華與蘇靜怡系夫妻,婚后育有四個子女,分別為長女陳詩瑤、次女陳嘉萱、長子陳宇軒、次子陳宇澤。蘇靜怡于1996 年去世。
(二)房屋背景
一號院(位于北京市延慶區)有北房5 間、東房 2 間、西房 2 間。該宅基地登記在陳振華名下,房屋由陳振華和蘇靜怡出資建設,北房建于 1983 年,東房建于 1985 年,西房建于 1987 年,雙方均無法提供建房批示。
(三)案件進程
陳宇軒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判令一號院由自己繼承。陳宇軒稱陳振華與蘇靜怡在一號院有一處房產,現繼承人之間因房產繼承發生矛盾。陳振華辯稱同意陳宇軒的訴訟請求,房屋由自己和蘇靜怡出資建設,對于蘇靜怡遺留的一半,同意將自己應繼承部分由陳宇軒繼承,自己的一半也分給陳宇軒。陳詩瑤、陳嘉萱辯稱同意陳宇軒的訴訟請求,房屋是父母共同財產,對于蘇靜怡遺留的一半,同意將自己應繼承部分由陳宇軒繼承。陳宇澤辯稱不同意陳宇軒的訴訟請求,稱建房時自己出力多,房屋應有自己份額,要求繼承應得份額。陳宇軒提交了一號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村委會出具的房屋建設證明、派出所和村委會出具的親屬關系及死亡證明、房屋照片等證據。陳振華、陳詩瑤、陳嘉萱對這些證據均認可。法院審理認定蘇靜怡去世后未留遺囑,雙方認可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涉及蘇靜怡遺產繼承,還涉及陳振華房產析產問題,故變更案由為析產繼承糾紛。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陳宇軒請求依法判令一號院由自己繼承。
(二)被告訴求
被告陳振華、陳詩瑤、陳嘉萱同意陳宇軒訴求;被告陳宇澤不同意陳宇軒訴求,認為建房出力多,房屋應有自己份額。
(三)焦點總結
一號院的析產與繼承如何處理。
陳宇澤提出建房出力多要求多分遺產的主張是否成立。
三、裁判結果
確認位于北京市延慶區一號院內北房5 間、東房 2 間、西房 2 間的居住使用權,由陳宇軒享有十分之九份額,由陳宇澤享有十分之一份額。
駁回陳宇軒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有遺囑按遺囑繼承,無遺囑按法定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一般均等。當事人對自己主張需提供證據,否則承擔不利后果。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遺產范圍及繼承方式:一號院為陳振華與蘇靜怡夫妻共同財產,蘇靜怡死亡后,其一半產權份額作為遺產,因無遺囑,由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陳振華、陳宇軒、陳詩瑤、陳嘉萱、陳宇澤共同繼承。陳振華、陳詩瑤、陳嘉萱將自己應繼承份額給陳宇軒,陳振華還將自己一半房產分給陳宇軒。
份額爭議認定:陳宇澤主張建房出力多應多分遺產,但未提交證據,法院不予采信。經計算,陳宇軒享有房屋十分之九份額,陳宇澤享有十分之一份額。因無建房審批手續,法院僅處理房屋居住使用權,不影響行政部門對房屋所有權確認及違法事實處理。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房產相關證據
房產所有權證據收集:原告陳宇軒收集了一號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證明宅基地登記在陳振華名下,為確定房屋產權歸屬提供基礎證據,明確房屋與被繼承人的關聯。
房屋建設及親屬關系證據收集:收集村委會出具的房屋建設證明,證實房屋由陳振華和蘇靜怡出資建設;派出所和村委會出具的親屬關系及死亡證明,確定繼承人范圍及被繼承人死亡事實。這些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有力支撐自己對房屋繼承的主張。
(二)爭取有利支持
獲得其他繼承人支持:積極與陳振華、陳詩瑤、陳嘉萱溝通,獲得他們的支持,他們同意將自己應繼承份額給陳宇軒,陳振華還將自己一半房產分給陳宇軒,極大增加了陳宇軒在房屋繼承中的份額,為勝訴奠定堅實基礎。
應對對方質疑:針對陳宇澤建房出力多要求多分遺產的質疑,陳宇軒憑借完整證據鏈及其他繼承人支持,強調陳宇澤無證據證明其主張,有效反駁質疑,維護自己的繼承訴求。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