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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徐霞、林悅。林國強(已逝)與蘇慧珍(已逝)系夫妻,育有長子林峰、長女林瑤。徐霞是林峰的妻子,林悅是林峰的長女,文宇是林瑤的長子。林國強、蘇慧珍、徐霞、林悅、林瑤、林峰、文宇七人戶口均在北京市海淀區某處,為共同家庭成員。
(二)房屋背景
2009 年 10 月 30 日,因甲公司開發建設某住宅項目,需對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某處的房屋進行拆遷。林國強代表七人與甲公司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協議確認該地址現有戶籍人口 7 人,應安置人口 7 人,安置標準為建筑面積拆 1 平方米置換 1.4 平米,無償獲得置換房屋面積 28.36 平米,超出置換面積部分按人均 25 平方米(超出面積≤人均 45 平方米的部分),按 1.5 萬元 / 平方米結算。回購房屋為四居室(建筑面積 118.64 平方米)和一居室(建筑面積 51.6 平方米),回購建筑面積共計 170.24 平方米。
(三)案件進程
徐霞、林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每人享受建筑面積25 平方米安置優惠購房面積補償款各 218.88 萬元(按市場價值 9 萬 / 平計算)。他們稱作為家庭共同成員,享有拆遷補償權益,但被告未經同意擅自處置拆遷回購房并占有拆遷周轉金。被告林瑤、林峰、文宇辯稱不同意原告主張,稱此次拆遷并非按戶口安置,二原告在拆遷前未居住在拆遷房屋內,拆遷利益不涉及二原告。
法院審理查明,林國強于2011 年 10 月 23 日去世,蘇慧珍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去世。林國強與甲公司簽訂拆遷協議后,相關房屋的繼承經過公證,最終由林瑤繼承。甲公司表示涉案拆遷回購協議并非以戶口落戶獲得拆遷安置,人均 25 平方米是購買安置房屋分段優惠價格的依據,而非確定被拆遷人及面積的依據。各方均表示涉案房屋未取得產權證,且一居室已出售給案外人。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徐霞、林悅請求被告給付每人25 平方米安置優惠購房面積補償款各 218.88 萬元。
(二)被告訴求
被告林瑤、林峰、文宇不同意原告主張,認為拆遷利益與二原告無關。
(三)焦點總結
二原告是否有權獲得每人25 平方米安置優惠購房面積補償款。
涉案拆遷安置補償對象及依據如何確定。
三、裁判結果
駁回徐霞、林悅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事主體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拆遷安置對象認定:涉案拆遷安置補償對象為林國強,雖拆遷實施方案及協議中有關于人均25 平方米的表述,但這只是拆遷安置對象購買安置房屋適用分段優惠價格的標準依據,并非直接確定安置補償對象及面積的依據。
原告權益主張認定:原告基于人口因素主張補償款,但現有證據無法支持其訴求。原告稱拆遷考慮人口因素且其應享有優惠購房指標補償款,但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拆遷相關證據
拆遷政策證據收集:被告方收集了甲公司出具的《說明》,明確涉案拆遷回購協議并非以戶口落戶獲得拆遷安置,人均25 平方米是購買安置房屋分段優惠價格的依據,有力反駁了原告基于戶口和人均面積主張補償款的觀點。
房屋繼承證據收集:收集了房屋繼承的公證書,證明涉案房屋經合法繼承程序由林瑤繼承,進一步說明原告對房屋及拆遷利益無直接關聯,從產權歸屬角度鞏固了自身立場。
(二)應對對方質疑
補償款訴求質疑應對:針對原告提出的補償款訴求,被告憑借拆遷政策證據,清晰指出原告對拆遷安置依據的誤解,強調原告不符合獲得補償款的條件,有效應對原告質疑,維護自身權益。
居住情況質疑應對:對于原告可能提出的居住情況影響拆遷利益的質疑,被告提前準備好相關陳述,表明原告在拆遷前未居住在拆遷房屋內,進一步削弱原告主張拆遷利益的合理性。
(三)積極訴訟策略
明確法律關系主張:被告明確指出本案拆遷安置補償對象為林國強,原告與拆遷利益無直接關聯,從法律關系層面直擊原告訴求要害,引導法官正確審視案件性質,為勝訴奠定法律基礎。
強調證據優勢: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充分展示收集到的證據,如拆遷政策說明、房屋繼承公證書等,突出證據優勢,使法官更全面了解案件事實,增強自身觀點的說服力,最終促使法官作出駁回原告訴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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